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是互相关联但又有区别的概念。地役权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发生在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人必需借助相邻不动产才能正常使用自己的不动产,要求相邻不动产提供必要便利。地役权通过合同设立,提供更好的行使所有权的便利;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为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权利给予一定限制,达到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
法律分析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互相联系而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使用别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发生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之间。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叫需役地。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相邻关系的“必需”性,即不动产权利人必须借助相邻不动产,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正常使用,因此,他有权要求相邻的不动产一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承包的土地不能直接通到公路,甲要到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作或运输种子、化肥、农作物等,必须要经过乙的承包地才能到达公路。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甲有权通行于乙的土地,乙无权阻拦。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之间,就一方使用另一方的不动产签订许可其使用的合同。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具体体现在: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设立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一般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用的最低标准。
结语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互相关联但又有区别的概念。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要求相邻不动产之间提供必要的便利。而地役权则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立的,允许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土地。相邻关系的损害救济请求权是通过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而地役权受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地役权的设立旨在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而相邻关系的规定则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对各自权利给予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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