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设立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受理。
想要申请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负责准备相关资料,然后填写登记注册申请书,一起递交给登记主管部门受理。
二、审查。
登记部门受理了核心企业递交的资料后,进行审查,看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核准。
登记主管部门经过审查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登记的集团企业核心企业。
四、发照。
对于通过后的集团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会下发有关执照证明,并通知负责人领取,还要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
登记主管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发布公告,载明企业集团的名称、核心企业的名称和成员企业以及成员单位名称等,然后企业集团自开业登记之日就正式成立。
一、集团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集团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分公司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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