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认定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一)本罪为危险犯
所谓危险犯,通俗讲就是只要具备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危险就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足以严重危害危害人体健康”,故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二)假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三)生产、销售行为
法律没有对本罪的生产、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解释,一般认为,所谓生产是从原料投入到产品出产的全过程,包括原料的采集、收集、配制以及加工、制造等行为。所谓销售是一般指对人有偿提供商品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具有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等情形之一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药品管理,同样也会造成他人的生命受到重大的伤害,对于此行为不管是造成的损失额是多少都会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处罚,从而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所以,不同的情形就会做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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