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主要从哪些方面确定?
滥用职权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
1、滥用职权应当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一般职务权限无关的,不属于滥用职权;
2、行为人以不当目的或者以非法方式实施职务行为,即使不超越职权,也是滥用职权;
3、滥用职权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违背了职务行为的宗旨。
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2、玩弄职权,随意决定或处理事项;
3、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随意放弃职责;
4、以权谋私,虚公济私,不正确履行职责;
5、滥用职权必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损失和非物质损失。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犯罪行为不仅会侵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妨碍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而且还会侵犯公共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多数情况下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
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指不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务上的权力的行为,既包括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包括超越本人职权范围而实施的有关行为。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再次,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违背。
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如擅离职守、马虎行事、搪塞敷衍等。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主观要件
本罪的渎职行为可分为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两种类型,所以,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出发予以认定。对于“玩忽职守型”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学界并无争议,认为其主观方面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二、滥用职权罪需要查贪污吗
已定滥用职权罪如果有贪污行为的会查反贪。构成滥用职权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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