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怎么划分伤情等级
法律分析:伤情鉴定具体分为:
1、重伤。指毁人容貌、使人肢体残废、丧失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2、轻伤。指使人容貌或肢体损害,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功能障碍或轻微损害。
一、轻伤二级鉴定标准如下:
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平方厘米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平方厘米以上;
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平方厘米以上;
4、颅骨骨折;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二、法医鉴定重伤二级标准如下:
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平方厘米以上;
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4、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6、脑挫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7、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8、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9、外伤性脑脓肿;
10、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11、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12、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13、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14、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15、外伤性尿崩症;
16、单肢瘫。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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