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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欠债女方需要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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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欠的钱,男方是否需要承担,应当根据以下情况来确定:女方欠的钱是因个人原因所欠的,应当属于个人债务,男方不需要承担,该笔债务应当由女方用个人财产偿还;女方欠的钱是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应当和女方共同偿还,双方可以对债务达成清偿协议,协议不成的,应当由人民判决。

二、夫妻一方欠下的赌债,另一方是否要承担

夫妻一方欠下的赌债,另一方不需要承担。

一方所欠债务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该方自己偿还,但是另一方愿意共同偿还的,法律也不禁止。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所欠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偿还。而且所欠债务法律并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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