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中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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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固定期限,不可中止中断延长。债权人和保证人可约定期限,但早于主债务履行期或同时到期的视为未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可约定但不得中止中断延长。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担保期限即保证期间,当事人间可约定,但不得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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