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否为监狱外执行?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及条件。缓刑是法院暂不执行判决刑罚,经过考验期内未违规则不再执行,适用范围较小。监外执行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罪犯,条件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等,是变通执行方法,无考验期。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即收监外执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罪或违规才撤销,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分析
一、缓刑是否是监外执行
1、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缓刑与监外执行的区别有哪些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而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即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而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而其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拓展延伸
缓刑的条件和执行方式
缓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在判决刑罚时暂缓执行一段时间,并根据一定条件决定是否撤销刑罚的一种刑罚方式。缓刑的条件和执行方式主要包括:1.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2.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评估,认为其有悔罪表现和改造可能;3.缓刑期间遵守法律、不再犯罪;4.定期报到、接受监督和指导;5.参加相关的教育、培训或康复活动;6.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执行方式包括:1.监督缓刑,要求定期报到、接受监督;2.教育缓刑,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改造;3.劳动缓刑,要求进行劳动或社区服务;4.医疗缓刑,提供医疗、康复等帮助。缓刑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悔罪改造,减少刑罚对其生活、职业和家庭的影响,同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结语
缓刑是一种刑罚制度,指法院对于不致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暂不执行原判刑罚。与监外执行相比,缓刑的适用范围较小,以不再危害社会为条件。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后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而缓刑则是在判决刑罚同时宣告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缓刑期限内,只有再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况下,缓刑才会被撤销,判决刑罚得以执行。缓刑的目的是促使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悔罪改造,减少刑罚对其生活、职业和家庭的影响,同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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