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纠纷找哪个部门裁决?
拆迁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向人民政府提起诉讼等。拆迁补偿不服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收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证明房屋结构、性质、建筑面积等证据,以及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等文件。拆迁补偿不满时,被拆迁人还可以向拆迁单位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等,并向拆迁单位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等证据。如果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发
法律分析
如果拆迁存在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二)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三)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四)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五)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六)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七)拆迁许可证;
(八)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九)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十)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十一)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十二)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十三)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对于拆迁的补偿不满与拆迁单位发生了纠纷,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裁决,如果裁决的结果不符合被拆迁人的意愿,被拆迁人可以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解决拆迁的纠纷。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相关规定,拆迁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指拆迁户对拆迁部门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时,向上一级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裁决机关提出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行政诉讼则是指拆迁户认为拆迁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拆迁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
若您是拆迁户,在收到拆迁决定后15日内不满意拆迁决定,您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来说,您需要向拆迁裁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拆迁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拆迁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拆迁裁决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拆迁裁决机关决定受理您的行政复议申请,您将进入行政复议程序。
若您对拆迁裁决不服,您还可以在拆迁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拆迁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拆迁部门的行政行为不合法。法院将依法审理您的案件,并作出裁决。
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遇到拆迁决定不服时能够依法采取救济措施。同时,您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语
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如果存在纠纷,可以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收集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以及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等。对于拆迁的补偿不满与拆迁单位发生了纠纷,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