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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

来源:好兔宠物网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作规范

颁布单位: 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号: 公通字〔2002〕13号颁布⽇期:2002-03-11执⾏⽇期:2002-03-11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录

第⼀章 总则第⼀节 ⼀般规定第⼆节 ⼯作范围第三节 ⼯作时间第四节 ⼯作要求第⼆章 责任区⼯作第⼀节 ⼀般规定第⼆节 ⼈⼝管理

第三节 情报信息收集第四节 安全防范第五节 治安管理

第六节 服务群众第三章 户籍室⼯作第⼀节 ⼀般规定

第⼆节 办理户⼝、公民⾝份证件第四章 值班、备勤第⼀节 ⼀般规定第⼆节 值 班第三节 备 勤

第五章 案(事)件处理第⼀节 ⼀般规定

第⼆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第六章 巡逻第⼀节 ⼀般规定第⼆节 组织实施第七章 治安检查第⼀节 ⼀般规定第⼆节 ⽇常检查第三节 集中清查第⼋章 特定勤务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则

第⼀节 ⼀般规定

第⼀条 为加强公安派出所的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提⾼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作和服务⽔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条 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执勤⼯作适⽤本规范。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作遵循依法、公正、⽂明、⾼效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第⼆节 ⼯作范围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作范围包括:

(⼀)责任区⼯作;(⼆)户籍室⼯作;(三)值班、备勤;(四)案(事)件处理;(五)巡逻;(六)治安检查;(七)特定勤务。

第五条 责任区⼯作、户籍室⼯作分别由责任区民警、内勤民警专职担任。值班、备勤、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及特定勤务,必须由两名以上公安派出所民警执⾏。第三节 ⼯作时间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实⾏24⼩时⼯作制度。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作时间分为⽇勤和全⽇勤。⽇勤为8⼩时,必要时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或者缩短。全⽇勤为24⼩时,从当⽇8时起⾄次⽇8时结束。

第⼋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每值⼀个全⽇勤,可以轮休⼀⽇;因⼯作需要延长执勤时间、停⽌轮休、取消节假⽇休息的,应当视情给予补假或者发给超时⼯作补贴。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警⼒配置、治安状况合理安排⼯作时间,必要时可以实⾏弹性⼯作时间。第四节 ⼯作要求

第⼗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作任务、⼯作性质、警⼒状况制定周密科学的执法执勤⼯作⽅案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派出所所长负责对执法执勤⼯作的规划、指挥、检查和督导。(⼆)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作情况进⾏监督指导。

第⼗⼀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按规定着制式警服,并遵守下列规定:(⼀)执⾏责任区⼯作、案(事)件处理、巡逻、治安检查等⼯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携带枪⽀、警棍、警绳、⼿铐、警笛、对讲机等警⽤装备。

(⼆)值班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枪⽀。

(三)备勤时,应当将警械、枪⽀放置在安全且随时可以取⽤的地⽅。

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圈、灭⽕器等物品。

第⼗⼆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

情况处理:

(⼀)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移交并记录在案;(四)跨辖区执⾏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执法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明执勤。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的⼯作活动情况统⼀记载。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每⽇例会时,应当对民警进⾏勤前教育,通报有关情况,部署⼯作。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警械、武器保管室(柜),建⽴健全警械、武器保管、领⽤、保养制度,并由专⼈负责。

第⼆章 责任区⼯作

第⼀节 ⼀般规定

第⼗七条 责任区⼯作主要包括:(⼀)⼈⼝管理;(⼆)情报信息收集;(三)安全防范;(四)治安管理;(五)服务群众。

第⼗⼋条 城区、城镇公安派出所应当在辖区内以社区为单位设⽴社区警务室,并根据社区规模、⼈⼝数量和治安情况在每个社区配备⼀名以上责任区民警。

农村公安派出所根据辖区⼈⼝数量、地域⾯积、治安情况,实⾏民警驻村或者包⽚责任制。第⼗九条 责任区民警在责任区⼯作的时间每周不得少于20⼩时。

第⼆⼗条 责任区民警的⼯作情况应当及时记录在《责任区民警⼯作⼿册》中。第⼆⼗⼀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保持责任区民警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第⼆节 ⼈⼝管理

第⼆⼗⼆条 责任区民警⼈⼝管理⼯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常住⼈⼝、暂(寄)住⼈⼝、境外⼈员进⾏经常性的管理,掌握基本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对常住⼈⼝,应当做到底数清楚,重点掌握有违法犯罪经历和有违法犯罪嫌疑⼈员的⾝份和现实表

现。

对暂住⼈⼝进⾏登记、办证,掌握全部暂住⼈⼝的⾝份、暂住理由、户籍所在地等情况。

对境外⼈员应当督促其在法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住宿、居留登记,掌握其姓名、国籍、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

第⼆⼗四条 对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的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员以及劳动教养所外执⾏⼈员,要负责帮教、监督、管理和考察。⼯作情况要记录在卷。

对列管的重点⼈⼝,要了解掌握其交往⼈员、活动场所、经济情况、现实表现等,并记⼊重点⼈⼝档案。全⾯⼯作考察每三个⽉进⾏⼀次。

第⼆⼗五条 责任区民警进⾏⼈⼝调查时,应当注意调查以下事项:

(⼀)核对户⼝、公民⾝份证件登记项⽬的内容,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更正;

(⼆)核查暂住⼈⼝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确定其⾝份、来历、居住原因,督促其办理有关⼿续,及时通报协查;

(三)注意发现⽆合法证件、⽆固定住所、⽆稳定经济来源的⼈员、在逃⼈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员;(四)注意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并重点掌握其动态。

第⼆⼗六条 全⾯的⼊户调查每年⾄少进⾏⼀次。管辖户数过多的,应当视情况调整责任区,以利于⼊户调查。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应当及时进⾏核查。第⼆⼗七条 ⼈⼝调查应当与法制宣传教育、便民服务相结合。第三节 情报信息收集

第⼆⼗⼋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通过⼈⼝调查、物建治安⽿⽬、信息员和⽇常治安管理,获取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

第⼆⼗九条 情报信息的范围包括:

(⼀)社会各界对国内外重⼤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三)敌对组织、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法组织活动的情况;(四)预谋实施爆炸、杀⼈、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五)因各类民事纠纷可能铤⽽⾛险、制造事端的危险⼈员情况;(六)其他可能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第三⼗条 收集情报信息的⽅式主要包括:(⼀)在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物建治安⽿⽬、信息员;

(⼆)依靠基层组织、治安积极分⼦等收集情报信息;(三)通过⼈⼝调查、阵地控制等⽅式听取群众意见;(四)通过接触重点⼈员了解掌握情报信息。

第三⼗⼀条 对获取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上报,并注意⽇常积累分析。第四节 安全防范

第三⼗⼆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动员、组织责任区内单位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治⼯作,建⽴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

第三⼗三条 安全防范的内容主要包括:

(⼀)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努⼒提⾼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我防范能⼒;(⼆)建⽴、完善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组织;(三)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四)落实⼈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三⼗四条 开展安全防范⼯作,应当做到:

(⼀)定期召开治保⼈员、户⼝协管员等群防群治队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作;(⼆)对安全防范⼯作进⾏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动员安装防护门、安全锁、报警器等防护设施;(四)动员、组织单位和居民巡逻、看护,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五)做好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员的帮教⼯作。第五节 治安管理

第三⼗五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督促责任区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员建⽴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以减少滋⽣违法犯罪的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治安灾害事故。

第三⼗六条 开展责任区治安管理⼯作,应当做到:

(⼀)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业、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和从业⼈员建⽴治安管理档案;(⼆)督促建⽴健全场所和⾏业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三)组织对从业⼈员进⾏安全教育;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记录在案,督促整改;

(五)对责任区内涉枪、涉爆等危险物品单位的安全检查,每⽉不得少于⼀次,并应当制作、保留检查记录。

第六节 服务群众

第三⼗七条 责任区民警应当牢固树⽴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建⽴良好的警民关系,提⾼为群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社区警务室定期接待群众;

(⼆)设⽴警民联系箱、联系簿,发放警民联系卡,公布联系电话;(三)帮助联系解决群众求助的事宜;

(四)为群众代办户⼝、公民⾝份证件等事宜,对孤寡⽼⼈、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实⾏上门服务;(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户籍室⼯作

第⼀节 ⼀般规定

第三⼗九条 户籍室⼯作主要包括办理户⼝和公民⾝份证件等事项。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公开户⼝、公民⾝份证件的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审批程序、收费项⽬和收费标准。第四⼗⼀条 办理户⼝和公民⾝份证件事项,应当及时、准确。第⼆节 办理户⼝、公民⾝份证件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户⼝时,应当做到:(⼀)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对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户⼝责任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四)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户⼝申报事项,应当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第四⼗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办理公民⾝份证件时,应当做到: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份证件,符合规定的,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限内颁发;(⼆)在为公民进⾏出⽣登记时编制公民⾝份号码,在注销户⼝时收回公民⾝份证件;(三)公民换领公民⾝份证件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四)对不符合办理规定的,说明原因,或者详细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四章 值班、备勤

第⼀节 ⼀般规定

第四⼗四条 值班⼯作内容主要包括:(⼀)通讯联络,传达命令;

(⼆)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的违法犯罪嫌疑⼈和投案⾃⾸⼈员;(三)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四)保卫公安派出所内部安全;(五)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四⼗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值班时,必须坚守岗位,严格遵守⼯作交接制度,做好值班记录,有情况及时请⽰报告,不得从事与值班⼯作⽆关的活动。

第四⼗六条 备勤是指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所内整装待命,以备发⽣突发性事件时机动使⽤或者执⾏临时派遣任务。第⼆节 值 班

第四⼗七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在接到110指挥中⼼出警指令后,应当做到:

(⼀)⽴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并通知距离案(事)件发⽣地最近的民警赶赴现场。需备勤民警出警的,应当⽴即告知其发案地点及基本情况;

(⼆)接到案(事)件现场民警回报后,⽴即向公安派出所所长、110指挥中⼼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扭送违法犯罪嫌疑⼈和投案⾃⾸⼈员时,应当做到:(⼀)询问基本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根据公安派出所所长意见交有关民警处理;(⼆)对紧急案(事)件,应当⽴即依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公安派出所所长报告。第四⼗九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待群众来访、查询、求助时,应当做到:(⼀)耐⼼答复或者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

(⼆)接待群众寻⼈或者查找住址的,详细问明情况,积极帮助查找;

(三)对于群众的求助,属于职责范围的,积极帮助解决;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向群众说明理由。群众求助及民警处理的情况都应当记录在案;

(四)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详细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主物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值班民警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所内的安全情况进⾏巡查,对进⼊内部办公区的所外⼈员应当查验证件,问清情况,并进⾏登记。第三节 备 勤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时,应当做到:

(⼀)没有临时任务的,根据需要,在公安派出所所内整理⽂书簿册、处理有关⼯作事宜及保养装备。

(⼆)执⾏临时派遣任务时,应当记录执⾏任务的时间、地点和⼯作情况。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即返回公安派出所所内待命,继续备勤。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看管被留置⼈员时,应当做到:(⼀)将被留置⼈员置于留置室内;

(⼆)提⾼警惕,严加看管,防⽌发⽣⾃残、⾃杀、袭警、伤⼈、脱逃等⾏为;(三)保护被留置⼈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三条 公安派出所备勤民警被临时派遣解送犯罪嫌疑⼈时,应当做到:(⼀)提⾼警惕,注意观察,防⽌被解送⼈员⾃残、⾃杀、袭警、伤⼈、脱逃等⾏为;(⼆)对被解送⼈员依法使⽤戒具;

(三)始终将被解送⼈员置于有效的控制状态下。

第五章 案(事)件处理

第⼀节 ⼀般规定

第五⼗四条 案(事)件处理主要包括案(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等事项。第五⼗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案(事)件时,应当做到:

(⼀)接到出警指令后,在城市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农村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保持联络,及时报告案(事)件处理情况;(三)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四)服从命令,严格履⾏法定职责。

第五⼗六条 对群众求助的事项,应当问明情况,依法履⾏职责,积极予以帮助解决。

第五⼗七条 现场先期处置后,对应当⾃⾏办理的案(事)件,依法办理;对应当移交的案(事)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登记。第⼆节 刑事、治安案件现场处置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刑事案件现场处置时,应当做到:(⼀)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三)救助伤员;

(四)进⾏初步现场调查;

(五)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并迅速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六)向侦查⼈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

第五⼗九条 对于严重暴⼒案件现场的处置,除按本规范第六⼗条执⾏外,还应当⽴即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

(三)迅速通知治安检查站点进⼊警戒状态,全⾯部署堵截。第六⼗条 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做到:(⼀)维护现场秩序;(⼆)进⾏现场调查;(三)搜集、保全证据;

(四)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

(五)除按法律规定实⾏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第三节 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

第六⼗⼀条 对治安灾害事故的现场先期处置,应当做到:(⼀)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援;(⼆)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导围观⼈员;

(三)参加⽕灾扑救、⼈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业性较强的排险⼯作,应当在疏散现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员处置;

(四)进⾏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

(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或者肇事⼈。第六⼗⼆条 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做到:(⼀)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员;(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员;(四)教育说服群众,防⽌事态扩⼤。

第六章 巡逻

第⼀节 ⼀般规定

第六⼗三条 巡逻⼯作主要包括:

(⼀)维护公共秩序,特别是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型公共场所、校园周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秩序;(⼆)对可疑⼈员依法进⾏盘问和检查,对可疑物品依法进⾏检查;(三)抓捕违法犯罪嫌疑⼈员;

(四)救助⾛失⼉童、⽼⼈、伤病⼈员及其他急难者;(五)排解纠纷;

(六)接受群众询问及⼝头报案、举报、控告。

第六⼗四条 巡逻应当以徒步和骑⾃⾏车巡逻为主,以驾驶摩托车、汽车巡逻为辅。

第六⼗五条 对巡逻情况应当进⾏记录,内容包括巡逻起⽌时间、巡逻路线和任务执⾏情况,并向接班组进⾏⼯作交接。

第⼆节 组织实施

第六⼗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积、地域特征、治安、交通状况等,划分若⼲个巡逻区域,把重点单位、要害部位、治安混乱地区等作为巡逻重点,确定设⽴岗卡的部位和巡逻密度、快速反应所需的时间,形成巡逻路线,并根据治安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调整。

第六⼗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应当做到:

(⼀)按照指定路线巡逻,不得⽆故超出巡逻区域,或者减少巡逻时间和巡逻密度;(⼆)到达巡逻重点地区时,应当停留作⼩区域巡查;

(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员、可疑物品依法进⾏盘问、检查;(四)遇有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先期处置,及时报告;

(五)接受处理案(事)件任务时,将任务执⾏情况及时向下达指令的部门报告。

第六⼗⼋条 车巡组停留作⼩区域巡查时,除遵守本规范第六⼗七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妨碍交通;

(⼆)必须下车徒步实施,不得仅在车内观望;

(三)下车巡查时,车上或者车侧应当留⼀⼈,保护车辆安全及负责通讯联络和必要时请求⽀援等。第六⼗九条 执⾏便⾐巡逻、蹲守时,应当做到:(⼀)报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并备案;(⼆)随⾝携带⼯作证件;

(三)携带警械、武器或者其他装备时,应当进⾏隐蔽或者伪装。

第七⼗条 巡逻中发现可疑⼈员时,应当出⽰⼯作证件,表明⾝份,并在告知法律依据后,依法对其进⾏盘问、检查。

经盘问、检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感谢其配合,并礼貌地让其离去。第七⼗⼀条 盘问可疑⼈员时,应当做到:

(⼀)与被盘问⼈保持1⽶以上的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街⾯;

(⼆)对有⼀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先将其控制并进⾏检查,确认⽆危险后⽅可实施盘问;(三)盘问时由⼀⼈主问,另⼀⼈负责警戒,防⽌被盘问⼈或者同伙的袭击;(四)对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将其带⾄公安派出所继续盘问。公安派出所民警解送违法犯罪嫌疑⼈员按照第五⼗三条规定执⾏。第七⼗⼆条 查验⾝份证件时,应当做到:(⼀)查证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查验证件内容,进⾏⼈、证对照;

(三)注意持证⼈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述证件内容,边问边查。第七⼗三条 对可疑⼈员进⾏⼈⾝检查时,应当做到:(⼀)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防⽌⾃⾝受到攻击和伤害。

(⼆)对携带或者可能携带凶器、武器的违法犯罪嫌疑⼈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凶器和武器,然后依法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戒具,然后进⾏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伸开双臂⾼举过头⾯向墙、车等,扶墙或者车等站⽴,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后并将⼀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的双⼿开始向下对⾐领及⾝体各部位进⾏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

第七⼗四条 对可疑物品进⾏检查时,应当做到:

(⼀)责令被检查⼈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翻拿;(⼆)由⼀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另⼀⼈负责监控被检查⼈;(三)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上⽽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六)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七⼗五条 对可疑车辆进⾏检查时,应当做到:

(⼀)检查前,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拉紧⼿制动后下车,必要时应当暂时收存车钥匙。如车上有其他⼈员,应

当责令其下车等候;

(⼆)对⼈员进⾏检查并予以控制;(三)查验车辆⾏驶证件和牌照;(四)观察车辆外观和锁具;(五)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六)若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即报告,请求部署堵截、追缉。

第七⼗六条 巡逻中发现未成年⼈有下列⾏为的,应当⽴即予以制⽌、劝导,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离家出⾛、逃学的;

(三)深夜在公共场所逗留或者游荡街头的;(四)进⼊禁⽌未成年⼈⼊内的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五)有其他不良⾏为的。

第七章 治安检查

第⼀节 ⼀般规定

第七⼗七条 治安检查⼯作主要包括对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特种⾏业及内部单位进⾏现场检查、清查等事项。治安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有⽆营业许可证照及其项⽬变更情况;

(⼆)房屋建筑的出⼊⼝、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警⽰标志设置情况,防盗设施安装情况;(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情况;(四)配备治安保卫、保安⼈员情况;(五)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建⽴落实情况;(六)治安秩序情况;(七)从业⼈员情况。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执⾏治安检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对⾏业、场所、单位的检查每⽉不得少于⼀次,对上级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随时检查,认真查处;(⼆)检查时应当主动出⽰⼯作证件或者其他执法检查证件,表明⾝份,提出检查要求;(三)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检查,应当在公安派出所统⼀安排下由两名以上民警共同进⾏;

(四)检查时应当尊重从业⼈员和顾客,从检查⾝份证件⼊⼿,除有违法犯罪嫌疑外,不得进⾏⼈⾝检查;(五)对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应当尽快带离现场;(六)对扣押、收缴的物品应当办理法律⼿续,开具单据;

(七)⽇常检查应当注意发现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情况及改造、变动情况,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应当列出隐患内容,通知有关部门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第⼆节 ⽇常检查

第七⼗九条 ⽇常检查,除依照本规范第起七⼗七条所列检查内容进⾏检查外,应当区分不同场所、⾏业特点,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旅馆业

1、是否按规定登记,登记项⽬是否齐全;2、是否使⽤合法的公民⾝份证件进⾏登记;

3、被检查⼈的⾔谈、举⽌、⾐着、作息是否正常,携带物品与其⾝份是否相符。(⼆)刻字业

1、是否具备刻制公章的审批⼿续;2、有⽆⾮法刻制公章的情况。(三)印刷业

1、有⽆印刷⾮法出版物的情况;

2、有⽆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3、有⽆⾮法印制各类秘密⽂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四)旧货业

1、有⽆⾮法收购⽣产性废旧⾦属的情况;2、有⽆收购禁⽌收购的物品的情况;

3、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情况。(五)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1、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是否按规定如实登记;

2、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车辆其他部位有⽆明显的改动、破坏痕迹;3、有⽆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4、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六)公共娱乐服务场所

1、是否有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

2、娱乐项⽬是否有政治问题或者淫秽、⾊情内容,是否放映⾮法影⽚、影碟、录像。(七)企事业单位

1、夜间值守制度落实情况;

2、财会室、危险品库房、档案室等重要部位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第⼋⼗条 ⽇常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的民警和被检查⽅共同签字。第三节 集中清查

第⼋⼗⼀条 对治安问题突出的场所和区域应当适时进⾏集中清查,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员,震慑违法犯罪分⼦,预防、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集中清查时,应当做到:(⼀)严格按照任务安排,积极协作配合;(⼆)公秘结合,以公开查处为主;

(三)对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员和物品应当彻底调查。第⼋⼗三条 集中清查中应当注意发现下列对象:(⼀)被通缉、协查的犯罪嫌疑⼈、被告⼈、逃犯;(⼆)⽆合法证件、⽆固定住所、⽆稳定经济来源的⼈员;

(三)随⾝携带或者藏匿枪⽀、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具、毒品等违禁品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员;(四)正在进⾏违法犯罪活动的⼈员。

第⼋章 特定勤务

第⼋⼗四条 特定勤务是指执⾏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专门任务,主要包括:(⼀)警戒:在⼀定时间内,对特定地区实施的戒备措施。(⼆)警卫:对特定⼈员或者特定场所实施的安全护卫措施。

(三)现场管制:在⼀定时间和区域内,对⼈员或者车辆实⾏强制管理。

第⼋⼗五条 执⾏特定勤务的民警着装及携带警械、武器等装备,应当按上级指令执⾏。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执⾏特定勤务时,应当做到:(⼀)全⾯了解⼯作特点,掌握⼯作要点;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严格⼯作交接制度,不得擅离岗位;

(三)沉着镇定,认真负责,保持⾼度戒备状态。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 公安边防派出所和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参照本规范执⾏。第⼋⼗⼋条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范⾃下发之⽇起施⾏。延伸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新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公安部刑事诉讼规则全⽂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全⽂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2.03.1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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