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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小区管理规约(1)

来源:好兔宠物网


绿都南江壹号中心业主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绿都南江壹号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物权法》、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订本管理规约。

第二条 本管理规约由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名称绿都南江壹号小区。

(二)坐落位置: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高桥路1128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高桥路;南至:南都小学;

西至:南门江;北至:广悦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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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五)建设用地面积:12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4524.5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 80769.33平方米;物业管理建筑面积 283.54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

(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物业用房 ;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

第五条 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七条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服务项目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八条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房屋出租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经劝告仍不改正,物业服务企业经过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同意方可暂停部分物业服务(如停水、停电),直至顺利原貌,方可恢复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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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修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在公共区域内临时摆放物品(物业指定范围内规范摆放),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正确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管线铺设、建筑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停放、电梯使用、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杭州市政府相关管理规定,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规定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为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可燃放的时间为杭州市政府许可燃放时间;

(二)燃放人应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协助或帮助。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建筑材料、地面、绿化等损坏或人员受到伤害的,燃放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燃放人有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及时清理残留物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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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燃放烟火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由燃放者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下列规定装饰装修物业:

1.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在物业指定地点规范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3.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施工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1:30 、13: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周六、日):9:00-11:30、14:00-17:00,其它时段不得施工。中、高考期间、节假日不允许有噪音施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规定时间外进行施工的,应事先取得相邻业主的同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后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

4.空调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统一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5.不得擅自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6.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住宅装修须知详见物业的《住宅装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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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住宅装修进场需办理施工人员房屋装修进场证,同时交纳无设施设备损坏及违规装修保证金2000元整,对装修材料,建筑垃圾必须装袋搬运,不得散件进入电梯,对违规住宅装修的行为发现一次扣除200元的保证金并进行劝诫,如损坏公共设施,按实际金额赔偿,对多次不听劝诫的行为,经业主大会授权物业公司直接停水停电处理。

第十四条 物业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者转租,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杭州市出租房管理条例住房出租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每个房间居住人员不超过2人。

小区不允许群租和改变用途,发现此类现象应及时劝阻和制止,对劝告拒不改正的,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停水停电处理或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

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时,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受让人或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物业转让或者出租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以及相应通讯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外,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停放: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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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梯使用: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消防安全: 《杭州市消防管理规定》;

4.垃圾分类: 《杭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条例(草案)》;

5.宠物饲养:《浙江省杭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小区宠物管理条例》;

6.防盗窗、网、门、栅安装: 《小区装修规定》;

7.晒衣架安装: 《小区文明规约》;

8.小区水系严禁踏入戏水,如发生意外,后果自己承担;

9.其他需要制定的规定、约定事项。

小区路面严禁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物业指定区域。

对乱停车经规劝不听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锁车、拖离等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上述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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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物业规划设计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给予适当补偿,相关业主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下,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邻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在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在所在地派出所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抢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抢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维修养护物业,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直接利害关系人同意,并依法办理手续,事后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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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章 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经营。如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管,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管应扣除税收后,所得经营性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并单独列账,收支明细每半年公示一次。

1.经营性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及改造和养护;

2.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3.用于聘请第三方机构服务的费用(业主大会的服务费);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5.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如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管理。收支明细每半年公示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同一项目资金在5万元(含)以下,由业委会成员开会讨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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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含)由业委会成员和各单元业主代表共同商议,10万元以上须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表决。所有会议决定讨论后公示,反对意见达到全体业主书面签名50%以上,项目须重新商议。

第六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其归集、使用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审核工程维修内容、施工单位、工程预算方案及资金申请额等事项后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同时将上述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须经专有部分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持申请表、工程预算方案及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的征求业主意见表等资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续交”)。资金续交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按以下内容拟订,经专有部分面积占相关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专有部分人数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实施,并在30日内完成资金续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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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资金续交的方案内容包括:

(一)续交金额。续交金额应保证续交后余额达到首期物业维修资金额度(以下简称“应续交金额”)。

(二)分摊原则。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续交金额。

(三)资金来源。选择下列第 1、2项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资金来源。

1.从本小区物业经营性收益中一次性划转;

2.由相关业主按应分摊的金额续交,产权不明确或产权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其续交金额从小区经营性收益中划转。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规约,违反管理规约的,造成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扰乱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可以限制其:

1.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

2.共有部分经营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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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以及日常工作;

4.但不限制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约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使用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以告知、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拆除违章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的违章建筑、门窗以及其它乱搭乱建的建筑物,恢复原状;

2.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使用强制方式解除隐患;

3.在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业主大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拒不改正的经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方可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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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逾期期仍不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欠费3月以上或长期拒交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催交。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其他业主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规约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物业服务企业留存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约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监督本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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