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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七

来源:好兔宠物网
转载⾏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七

案例七:张胜利诉⾼陵县⼈民政府强制拆除⾏为违法案【基本案情】

  2008年12⽉17⽇,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成⽴市集中整治违法⽤地专项⾏动领导⼩组的市办字【2008】79号通知,成⽴市集中整治违法⽤地专项⾏动领导⼩

组。2010年11⽉17⽇,市集中整治违法⽤地专项⾏动领导⼩组发布了市整治办关于限期拆除110宗违法⽤地的市整治发【2010】4号通知,要求将2010年违法占地拆除名单在同年11⽉30⽇18时前全部拆除,该通知根据市领导的指⽰,以违法⽤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建筑垃圾清除⼲净;所占耕地复垦、复种到位为拆除标准,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拆除责任主体,⿎励⾃拆,对于不⾃拆的,依法强制拆除。被告⾼陵县⼈民政府按照西安市集中整治违法⽤地的有关通知要求,于2010年11⽉23⽇下发【2010】153号通知,成⽴⾼陵县集中整治违法⽤地专项⾏动领导⼩组。  2013年12⽉18⽇,原告张胜利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

为2012年10⽉3⽇⾄2029年9⽉30⽇,承包地的总⾯积为2666.8平⽅⽶。2013年8⽉5⽇,原告取得个体⼯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猪养殖。同年9⽉14⽇,原告在承包的⼟地上占⽤480平⽅⽶开始修建养猪场。同年12⽉13⽇,⾼陵县集中整治违法⽤地专项⾏动领导⼩组办公室向原告送达县整治通字【2013】267号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书,限令原告三天内拆除⾮法占⽤耕地上的建筑,12⽉17⽇下午3时,该领导⼩组办公室组织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带领三⼗余⼈⽤装载机对原告承包地上的建筑物实施了拆除。张胜利遂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为违法。【裁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养猪场实施拆除前,仅下发责令限期拆除整改通知,未予公告,且没有作出合法的⾏政决定书,直接对建筑物实施拆除,其⾏为不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三条和《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三⼗四条、第三⼗五条及第四⼗四条的相关规定,违法了法定程序。遂判决:确认被告⾼陵县⼈民政府2013年12⽉17⽇拆除原告张胜利养殖场的⾏为违法。⾼陵县⼈民政府上诉后,陕西省⾼级⼈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地专项⾏动的背景下,被告因未依照法定程序进⾏强制拆除⽽被法院确认⾏政⾏为违法的案件。在开展专项活动时,通常涉及的⾏政相对⼈多、影响⼤、时间紧、任务重,⾏政机关为了落实上级要求,实现政绩效果,过分追求⾏政效率,更容易忽视依法⾏政的程序性要求。关于规范⾏使⾏政职权的程序性法律规定,看似环节繁多,加⼤了⾏政成本,但对于依法⾏政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因此,⾏政机关在具体实施⾏政⾏为时,除了依照上级⽂件要求,更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履⾏法定程序,依法正确⾏使⾏政职权。本案中,被告未作出合法的⾏政决定书,且未履⾏公告程序,⽽直接对原告的养殖场进⾏强制拆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政⾏为违法,彰显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公民权益,对⾏政机关依法⾏政起到了监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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