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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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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工 程 名 称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 构 层 次 计划开竣工 日 期 建安工作量(万元) 合计 土建 安装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项目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设计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地址: 监理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地址: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地址: 工程地址: 区(县) 镇、乡、街道 路 号(村) 建设单位: 项目法定代表人 签章: 公 章: 申报日期: 质 监 站: 承 办 人: 公 章: 办理日期: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1999年监制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须知

一、 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必须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第八十八号令颁布的《上

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制度。 二、 建设工程质量必须接受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抽查、测试和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要求

的施工作业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质量监督机构可责令工程进行整改,暂停施工和对责任者予以处罚。

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规定期限报告质量监督机构,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四、 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跟踪检查,

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完整的质量监理记录、验收资料和评估报告,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理工作的检查。 五、 建设工程的基础分部、结构分部或其它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质量监

督机构申请质量中间核验。未经质量监督机构中间核验或中间核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六、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进行

质量评定,在确定等级后,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竣工核验。

七、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等级或经核定为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竣工

验收和交付使用。

填表说明:

1、 本表一式四份,质监站二份,建设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 2、 请用钢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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