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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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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 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发生地点、病型、例数、流行范围和趋势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将人间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

(1)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1.4.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下同)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

(2)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4.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症鼠疫病例数1—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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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1.4.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腺鼠疫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相应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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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发生鼠疫疫情时,县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省政府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鼠疫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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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畜牧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旅游局、红十会、宣传部、广电局、驻地军队及武警部队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发展改革委: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交通、铁路、民航: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品器械和有关物资。检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畜牧局: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商务局: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林业局: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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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协助做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查处集贸市场上非法收购、出售和加工旱獭等鼠疫宿主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个人。指导集贸市场开办者和有关动物及产品经营者搞好自律管理。

财政局: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民政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科技局:协助提供鼠疫疫区处理所需技术,支持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局: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疫区学校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宣传部、广电局:按照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信息产业局: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旅游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红十字会: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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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鼠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 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及其任务

2.3.1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

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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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全市鼠疫疫情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3.2 各级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市传染病院为重点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2.3.3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具体任务: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鼠疫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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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围绕鼠疫应急处理工作,开展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鼠疫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 监测与预警

3.1 鼠疫自然疫源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全国鼠疫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鼠疫日常监测工作。

3.2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鼠疫的主动监测,并加强鼠疫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鼠疫监测、动物鼠疫疫情处理及鼠疫自然疫源地调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3.4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报告的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鼠疫型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1 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I级为卫生部,Ⅱ级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Ⅲ级为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Ⅳ级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3.4.2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为I级预警,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为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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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预警,一般鼠疫疫情(Ⅳ级)为Ⅲ级预警,动物间鼠疫疫情达到下列强度时为IV级预警:在某一类型鼠疫疫源地发生动物鼠疫大流行(黄鼠疫源地流行范围≥200k㎡);或局部地区出现动物鼠疫暴发流行,且波及到县级以上城市;或动物鼠疫发生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对人群构成严重威胁。

4 信息管理与报告

4.1 信息管理

4.1.1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鼠疫防治管理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平台建设,不断完善本辖区内鼠疫防治信息管理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4.1.2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鼠疫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分析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4.2 信息报告

4.2.1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是人间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

4.2.2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鼠疫病例,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判定人间鼠疫或疑似人间鼠疫疫情后,按规定时限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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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动物鼠疫疫情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判定发生动物鼠疫疫情后,责任报告单位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4.2.4 在开展鼠疫疫情监测期间,鼠疫监测数据由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随时报告,或按规定报告阶段性鼠疫监测数据,并视监测情况随时进行网络直报,报告间隔最长不得超过4个监测周期(28天)。发现异常情况时,相关数据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5 现场调查与控制

5.1 现场调查

5.1.1 病例及接触者调查

5.1.1.1接到疑似鼠疫病人的传染病报告,事件发生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调查人员,对发病情况、发病人数与分布、接触者数量与分布等进行调查,根据鼠疫诊断的可能性及事件的严重情况,采取早期隔离措施。

5.1.1.2 鼠疫疫情得到证实后,在流行地区,强化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开展主动监测,深入社区巡诊;动员群众发现和报告可疑病例;对发现的可疑病例立即组织确诊、隔离治疗。在非流行地区,要特别注意对动物来源感染病例的流行病学史进行调查,掌握病人感染来源以便实施控制。

5.1.1.3 鼠疫的接触者指从病人发病开始至得到隔离为止,曾经与病人同处一室,或接近5m距离以内的所有人员。发生疫情后应尽可能排查接触者,调查接触情况并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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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媒介宿主调查

按国家《鼠疫防治工作手册》有关要求进行。主要调查鼠疫主要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的密度;主要宿主动物的带菌率和抗体分布情况;媒介的带菌率等。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判定病人的感染来源是当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是外来感染源,对能否在当地形成新的疫源地做出分析判断。

5.1.3 医务人员和现场工作人员防护

所有的医护人员、采取标本的人员和其他直接为鼠疫病人服务的人员,都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避免自身感染。发生在疫区的突发鼠疫事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同时应采取严格的防蚤措施。

5.2 现场疫情控制

5.2.1 隔离治疗病人

5.2.1.1鼠疫病人应就地隔离治疗,避免远距离运送。隔离前应事先转移其他人员,对环境进行消毒和灭蚤、灭鼠。

5.2.1.2对肺鼠疫病人,需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防空气传播,直至完成48小时有效的抗生素治疗并出现临床好转为止;对腺鼠疫患者(如果无咳嗽,X线胸透阴性),在完成48小时有效治疗和临床症状好转之前,必须对其引流物和分泌物做消毒处理。

5.2.1.3治疗与护理鼠疫病人的医务工作者,不应离开隔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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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特异性治疗:首选链霉素,若无链霉素则可用庆大霉素、四环素或氯霉素。

5.2.2隔离观察接触者

鼠疫在潜伏期无传染性,潜伏期内接触者或间接接触者,不需要隔离。

接触者的隔离地点应适合医学观察的需要,保障被隔离者的生活需要并有利于切断他们与周围人员的接触。对实施隔离观察的接触者每日两次医学观察,测量体温和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及时发现发病的迹象;对发病迹象者立即单独隔离或转入隔离鼠疫病人的地方。

预防性服药:对接触者和被隔离的观察者需实施预防性服用磺胺类抗生素。

5.2.3现场卫生处理

(1)消毒与鼠疫病人有关的所有废弃物品,最好高压消毒或焚毁;不能焚毁或用消毒液浸泡的有价值物品,可用环氧乙烷熏蒸消毒。鼠疫菌对消毒剂的耐受性不强,病人周围的环境应经常性地使用消毒剂擦拭;终末消毒可使用高效消毒剂彻底消毒。

(2)媒介生物控制:在鼠疫自然疫源地区,应当采取媒介生物控制措施。首先从疫点开始向周围实施强化灭蚤;当灭蚤取得满意效果后,再开展感染地区的灭鼠工作,或者灭鼠与灭蚤同步进行。现场工作人员要落实防蚤措施。

5.2.4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

区域封锁与交通检疫措施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下令实施。根据鼠疫病人的类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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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况、病人所在的地理位置、传染的范围等,由疫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设置小隔离圈、大隔离圈和警戒圈的区域范围,隔离日期为灭菌、灭蚤、灭鼠后算起9天,期间如无新的鼠疫病人发生,即可解除。

5.2.4.1小隔离圈的划定: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被污染的邻舍划为小隔离圈。对小隔离圈内全面检诊、消毒、灭蚤、灭鼠和其它卫生处理。对直接接触者必须登记、留验、健康隔离和预防性投药,非有关人员禁止出入。如直接接触者前往异地,通知有关地区的卫生部门协助追查,并及时采取就地隔离。

5.2.4.2大隔离圈的划定:以病人的住房为中心,将全村或街道的一部分或全部划为大隔离圈。大隔离圈内根据鼠疫类型、感染来源、流行情况、污染范围,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全面检诊检疫,经卫生处理后,有组织地进行生产活动。

5.2.4.3警戒区的划定:以大隔离圈为中心,将周围5--10公里内划为警戒圈。警戒圈应根据鼠疫的流行情况采取疫情监视、灭鼠灭蚤、交通检疫等必要的预防措施。

5.2.4.4在实施区域封锁时,对区域内的所有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区域内的各种供应由区域外组织,并运送到交界地点。区域内实施投药预防;区域外一定范围内接种疫苗。

5.2.4.5交通检疫以发生鼠疫病人的区域为核心,限制该区域的对外交通。可以采取凭身份证件和健康证明购票,在车站等处监测旅客体温,在交通工具上加强医学巡视,以及在目的地实施检疫等措施。

6 鼠疫疫情的分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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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区、县(市)、市、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根据鼠疫疫情发展趋势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鼠疫疫情和减少危害,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的应急反应

6.1.1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统

一领导。卫生部接到特别重大鼠疫疫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国务院根据卫生部的建议和鼠疫疫情处理的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立后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6.1.2 协调和指导疫区防控工作,负责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相应机关通报。

6.1.3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性鼠疫应急处理机构,负责部门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6.1.4 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6.2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的应急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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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疫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成立地方鼠疫应急指挥部,迅速掌握疫情态势并控制疫情,确定应急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6.2.2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和病例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应急工作建议,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和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6.2.3 卫生部承担协调和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派遣专家,组织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告国务院,并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适时建议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疫区控制情况,研究后续的应急处理对策。

6.2.4 国务院根据疫情和疫区省级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3 较大鼠疫疫情(Ⅲ级)应急反应

6.3.1 较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掌握和分析疫情态势,确定应急处理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疫情变化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政府。

6.3.2 市卫生行政部门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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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和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6.3.3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派遣专家协助开展防治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省政府根据疫情和市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3.4 卫生部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6.4 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的应急反应

6.4.1 一般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政府组织领导。根据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需要,县政府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救治鼠疫患者,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

6.4.2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了解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可同时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6.4.3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协助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政府根据疫情县政府请求,确定对疫区进行紧急支援的任务和时限。

6.4.4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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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Ⅳ级预警(即动物间鼠疫疫情发生)后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6.5.1 县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区处理组织。县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同时迅速逐级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6.5.2 县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县政府根据疫情和县民政府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6.5.3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请求,给予必要的人力和物资支持。

6.6 毗邻地区的应急反应

发生鼠疫疫情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毗邻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与发生鼠疫疫情相毗邻的地区,应根据疫情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主动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鼠疫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鼠疫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联防联控和提供技术、物资支援。

7 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终止及评估

7.1 鼠疫应急反应等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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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方案1. 4分级原则,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予以确认;重大鼠疫疫情(Ⅱ级)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较大鼠疫疫情(Ⅲ级)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一般鼠疫疫情(Ⅳ级),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7.2 鼠疫应急反应的终止

鼠疫疫区控制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的要求全部完成相应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收大、小隔离圈内已达到灭鼠灭蚤标准及环境卫生标准,连续9天内无继发病例,疫区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可提交解除疫区封锁申请。

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由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国家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

政府或本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执行,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3 鼠疫疫情处理工作评估

7.3.1 评估人员组织

对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较大鼠疫疫情(Ⅲ级)、一般鼠疫疫情(Ⅳ级)处理情况的评估,分别由卫生部和省、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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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工作。

7.3.2 评估内容土要包括:疫区自然地理概况,发生疫情的原因,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疫情发生、发展和控制过程,患者构成,治疗效果,染疫动物、蚤种类的分布,染疫动物密度和蚤指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技术保障

8.1.1 完善县鼠疫监测体系,国家级鼠疫监测点实行系统监测,积累资料并开展应用性科研。我县鼠疫自然疫源地的乡镇,要按照因地制宜、固定与流动监测相结合、以流动监测为主的原则,合理设置监测点,扩大监测覆盖范围。各级医疗机构应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培训工作,对鼠疫病例(含疑似病例)实行“首诊医生责任制”。

8.1.2 提高鼠疫的应急反应能力。按照国家“鼠疫应急装备标准”、“鼠疫实验室建筑规范”和“鼠疫实验室装备规范”规范鼠疫应急队伍、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鼠疫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水平和能力。

8.1. 3 改进鼠疫监测实验室检验技术和方法。实行核酸序列检测、抗原快速检测、酶联免疫吸附实验等检验技术,改善鼠疫监测常规检验检测方法,提高检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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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物资、经费保障

8.2.1 物资储备: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鼠疫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发生鼠疫疫情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短时效和过期物品要及时更换。

8.2.2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鼠疫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鼠疫防治和疫情应急处理经费,确保鼠疫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9 预案的制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鼠疫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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