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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水务局报建材料及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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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内容: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及其他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除东莞大堤穿堤及出海河口滩涂)建设项目审批,包括桥梁、码头、水闸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建物,跨河管道、电缆等。

2、条件:符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业主准备:建设项目申请报告(需由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交,申请书用A4纸打印,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具体地点、工程规模、主体工程的结构形式、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工程总投资、前期工作及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等); (2)业主准备:建设项目所在地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镇(街)水利所的初审意见; (如果横沥镇有水利所,最好先弄个水利所初审意见,如果没有,直接去东莞市水务局报建即可。) (3)设计院准备:建设项目位置红线图及各控制点坐标,所在范围1:1000平面布置图、项目设计图及工程纵横断面图;(有关图纸需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用A4或A3纸打印并盖章确认,图中需明确所采用的高程系统、坐标系统。)

(4)设计院准备: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和文件清单;

(5)珠科院准备: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需提供防洪评估及咨询报告。

(6)业主准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此项可能未做) (7)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附有协议书。

(8)涉及通航水域内的建设项目,需有航道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无通航要求,应该不需要)

以上资料共一式三份。

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和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我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建设单位(业主)自行报省水利厅审批。 九、申请表格(无)

十、办理的程序(见流程图)

十一、事项有效期(见行政决定批复) 十二、受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自受理行政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东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的通知》东价[2000]068号:

(1)占用河滩地、堤防地的一次性收取每平方米25元,占用河道水面的加倍收费; (2)临时占用时间在3年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征。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水务局办事中心(行政办事中心七楼) 联系电话:22830799 十五、投诉电话 22830703 十六、备注

涉及其他前置行政许可的,其前置的许可时间不计算在本项目的许可时限中。 十七、申办对象

公司(企业)和机关团体及个人。

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 递交申请材料 不予受理 办事中心 移交申请材料 不予受理 水利工程管理 告知补正资料 形成报批文本 水利工程管理科受理审批项 组织现场勘察 起草审批文件 科室领导审校 总工室审稿 局主管领导审核 局领导许可决定 办事中心打印文书并送达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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