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1 01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代用茶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代用茶
2016-12-30公布 2017-3-1实施 公布 河南省卫生和打算生育委员会2010-××-××公布 2010-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布 前 言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食品安全地点标准 代 用 茶 1 范畴
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2 分类
产品按原料不同,分为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和混合类代用茶。
2.1 叶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荷叶、桑叶、薄荷叶等。
2.2 花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花(蕾)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菊花、金银花、茉莉花等。
2.3 果实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果(实)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枸杞、柠檬片、苦瓜片等。
2.4 根茎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根、茎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如甘草、葛根、牛蒡根等。
2.5 混合类代用茶
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芽)、花(蕾)、果(实)、根、茎等原料中的两种(或多种)为原料,经加工制作(不经提取)、加入或不加入辅料,采纳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色泽 气味、味道 要 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看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味道,无异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状和特点,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和状态,闻其气味,加入适量沸水冲泡5min后,用温开水漱口,品其味道 检验方法 状态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指 标 项 目 叶类 水分/(g/100g) ≤ 灰分/(g/100g) ≤ 8.5 花类 12.0 果实类 15.0 12.0 根茎类 13.0 混合类 13.0 GB 5009.3 GB 5009.4 检验方法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4.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相应类属食品的规定,无相应类属食品的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铅(以Pb计)/(mg/kg) ≤ 指 标 3.0 检验方法 GB 5009.12 3.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5.2 农药残留量还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项 目 六六六总量/(mg/kg) ≤ 滴滴涕总量/(mg/kg) ≤ 指 标 0.2 0.2 检验方法 GB/T 5009.19 GB/T 5009.19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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