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
当法院作出有效的判决、调解书损害到了案外第三⼈的利益时,第三⼈可以提出撤销之诉,来维护⾃⼰的合法权益,法院对其作出审判和裁决。那么第三⼈撤销之诉的管辖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第三⼈撤销之诉的适⽤条件
1、适⽤主体。提起第三⼈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对于“第三⼈”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请求权;⼜包括虽⽆独⽴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效⽂书效⼒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起6个⽉内提起诉讼,逾期⼈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三⼈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即第三⼈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因⾃⼰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客体。第三⼈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对第三⼈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相关事项进⾏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通过上述介绍可知,第三⼈撤销之诉由作出⽣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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