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模版
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及企业网银办理的代发工资业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代发工资、奖金、补贴、劳务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分支行。
第四条 开办批量代发工资业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便管理,有助提升我行效益;
二、符合我行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四、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五、与委托单位签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代发工资业务协议。 第五条 我行批量代发工资业务的服务对象为: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的委托单位或个人,企业、事业等单位均可申请与我行合作办理代发工资业务。
第六条 我行代发工资业务分为总行统一营销、统一安排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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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行自行营销的业务两部分。总行统一营销的代发工资业务原则上由总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并指定相关分支行具体办理(市财政统发工资需受理支行与其下属单位分别签署代发协议)。支行自行营销的代发工资业务,报分行审批通过后由支行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批量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 代发工资业务管理部门为总行银行卡部,审批部门为各分行零售部,经办支行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及工资发放工作。
1、各分支行开办代发工资业务需报经分行(直属行)零售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办。
2、营销、审批程序
(1)支行按总行确定的准入标准营销代发工资业务,与委托单位达成代发工资业务意向后,填写《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申请表》(附件4),报分(直属)行零售部审批。书面申请须明确以下内容:
①委托单位名称、性质、地址及联系电话。
②代发工资总人数、月人均代发金额、月总代发额度、预计资金沉淀率。
③代发手续费情况。
④代发方式(柜台代发或网银代发)。
⑤委托单位是否在支行开立账户及账户日常存款情况,代发工资客户在我行办理网银、手机银行等情况。
(2)总行鼓励通过企业网银进行代发工资业务的办理;已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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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的单位,尽量引导客户由柜台代发转向企业网银代发。
(3)分行(直属行)零售部审查分支行上报资料,所报材料要素的真实性由各分支行负责。
(4)分行(直属行)零售部审批同意代发的,在《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审批不同意代发的,分行或直属行零售部下达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3、代发工资业务营销、审批标准:
原则上满足下列标准之一的单位可考虑为其提供代发工资业务: (1)单位人均代发工资金额在1500元以上,代发工资总人数100人以上,或代发工资总人数不足100人,但人均代发工资金额在2500元以上的。通过企业网银代发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标准。
(2)预计代发工资资金年沉淀率达30%以上的。
(3)通过代发工资业务能带动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理财等业务的发展。
注:委托单位拒绝签订协议不予代发(市、区二级财政集中代发工资除外)。
在我行开设对公存款账户,日均存款余额达500万以上,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但支行需在《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申请表》中申请原因处详细注明。
第八条 通过柜面代发的各分支行要加强代发工资业务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网银代发的单位应遵循银行网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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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妥善保管UK及密码。
第九条 支行开办代发工资业务应与委托单位明确收取代理业务手续费,代发工资手续费收取的标准参照《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 代发工资协议签订与解除
第十条 批量代发工资业务开办前,经办支行必须与委托单位签订批量代收/代发工资协议(见附件1)。协议书必须由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协议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理支行各执一份,一份上交所属分行零售部备案。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共同约定,协议到期后必须重新签订协议或者续签协议方可继续进行代发业务。
第十一条 如果双方有未尽事宜,可签定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需经法律合规部审核。
第十二条 委托单位应指定专人办理批量代发工资业务。指定人员首次来我行办理业务时,必须要求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及加盖与协议书一致公章的“委托授权书”(附件5)一份。如委托单位更换指定人员,必须重新出具“委托授权书”进行备案。委托单位的指定人员每次至网点办理批量代发工资业务时,必须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网点应对其身份进行识别。
第十三条 为委托单位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如涉及到代扣、代缴等业务的,支行必须与委托单位另行签定代扣、代缴书面委托协议(附件2),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理支行各执一份,一份上交所属分行零售业务部备案。同时要求委托单位提供职工本人签字同意代扣代缴约定款项的签字文本原件(附件3,一式二份,受理支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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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一份上交所属分行零售部备案),委托单位在代扣、代缴委托协议中须明确对职工本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没有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委托协议及委托单位未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同意的代扣授权同意书的,支行一律不得办理代扣、代缴业务。
第十四条 代发工资协议有效期间,双方有一方需要提前终止业务的,经双方协商后共同出具提前终止代理业务的书面协议后方可停止办理业务,提前终止代理业务协议须报直属行零售业务部备案。总行统一安排的代发工资业务支行不得擅自停止办理。
第四章 委托单位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对于代发人数、代发总额长期低于我行准入标准且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低的委托单位,原则上在协议到期后应分批、分期进行退出;分(支)行应妥善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避免引发纠纷或投诉。
第五章 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要求为其职工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应向我行提交以下资料:
①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纸质委托单位职工信息表一式两份(附件7);②符合我行要求格式的加密电子文本,职工信息包括:发放工资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员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职业等信息,职工信息表要求内容完整、真实、有效,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委托单位负责;③提供所有发放工资员工及指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一份;④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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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一份。
柜台为代发工资业务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均为Ⅰ类账户。 批量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后,职工信息表和委托授权书(原件)留存,定期装订,入库永久保管;委托单位职工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网核查结果各一份、委托授权书(复印件)作为凭证附件随当日传票传递至监督中心。
第十七条 在批量开立客户/账户前,各分、支行应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的要求,识别客户真实身份,不得为存款人开立假名或匿名账户。如客户持有的有效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则网点经办人员应登录联网核查系统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的身份信息逐笔进行核查,并打印核查结果(可使用联网核查系统批量核查方式,并打印批量核查结果)。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供其他能证明指定收付款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网点批量开立客户或个人结算账户后,应打印一式两份“批量开立客户成功/失败清单”或“批量开卡成功/失败清单”,一份作为凭证附件随当日传票传递至监督中心;一份登记《重要物品登记簿》交委托单位指定人员。
第十九条 网点对批量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应由委托单位指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统一领取,领取时,领取人应到网点柜台签收领取,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登记。同时应告知指定人员及时将卡折等发放给指定客户,并提示其及时到我行网点进行存折重写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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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码重置业务,以保护资金安全,代发工资业务批量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需客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进行身份确认和密码重置,重置前该账户只收不付。
第六章 文本交接管理
第二十条 委托单位委托我行进行代发工资前,须向我行提供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委托单位职工发放工资明细表”(附件8)(以下简称“明细表”)和符合我行要求格式的加密电子文本,并在《重要物品登记簿》登记。
第二十一条 网点应要求委托单位所交来的电子文本必须是完整、准确的,并与纸质的“明细表”总金额、笔数完全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电子文本通过U盘或者邮箱进行传输时,委托单位和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电子文本的交接和接收。
第二十三条 每月进行代发工资当天,委托单位须将款项划入在支行开设的代发工资专用暂记户中,代理支行核实资金到位、数据相符后做批量代发工资。如果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总金额与实际资金金额不符,发放网点通知单位后,可根据情况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委托单位修改,直到两者数据相符;
2、网点与委托单位协商,根据单位提供的数据部分发放,多余款项退回甲方。
3、如果实际资金金额低于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总金额,则原则上不予发放。
如因账号、身份证号、姓名等字段信息有误或者不匹配导致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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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不成功人员,则网点人员需在当天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由委托单位提供该部分人员的正确数据后,重新提交发放。
第二十四条 批量代发工资业务处理完成后,经办人员应打印两份“发放成功/失败清单”,后加盖经办、复核人员名章及网点业务公章。其中一份“发放成功/失败清单”应同纸质“明细表”一并单独装订,定期入库;另一份于三个工作日内交由委托单位对账。网点与委托单位交接“发放成功/失败清单”时必须登记《重要物品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委托单位代发工资款项的划转及账户使用应遵循《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政策法规。
第二十六条 太原以外的地区企业职工开立个人账户仅限银行借记卡。
第七章 报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各支行在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须向分行(直属行)零售业务部报送本支行上月“代发工资业务月报表一、二”,分行(直属行)零售业务部汇总后于当月6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上报电子版“代发工资业务月报表一、二”(报表格式见附件6)以及加盖公章的纸质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银行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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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银行代发工资业务协议 2、银行代扣代缴协议 3、代扣款项授权书 4、银行代理业务申请表 5、委托授权书
6、银行代发工资业务月报表一、二7、**单位职工信息表 8、**单位职工发放工资明细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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