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柴油暂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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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柴油暂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08.09.25
• 【字 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83号
• 【施行日期】2008.09.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柴油暂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8〕183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304号)对危险化学品的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由于柴油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在征求各市局意见基础上,经我局研究决定,经营柴油暂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级安监部门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中予以把握并遵照执行。
一、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柴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原单一经营柴油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许可证自然失效;原含柴油多品种经营且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期换证时,其柴油不再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范围。
二、鉴于柴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有关柴油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仍参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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