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户可以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的低保户家庭应自申请之日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法律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户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廉租房。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户可以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的低保户家庭应自申请之日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法律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
第2种观点: 只要符合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没有低保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是可以申请廉租房的。一、廉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二)离婚不足2年的;(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二、廉租房的相关规定1、廉租房申报时应以核心家庭为单位,注意申报人不能为未成年或成年未婚子女。2、廉租房中提供的房产证需另附其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廉租房申报,收入审核时注意按超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分别汇总,超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将归入优先轮候顺序。4、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监护人签字。5、婚姻情况除有结婚证或未满18周岁的全部要求填写婚姻情况承诺书6、廉租房申报一直是重点工作,每年要接受严格审计,核查比对项目比较多,今年计划将土地证、工商注册等列入比对项目,所以要严格申报。7、廉租房复审由居住地所在社区、管委会、乡镇组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分别制汇总表。去年县政府拿出紫金小区进行了实物配租,原配租住户和前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户都安排了相应的廉租房,为方便租后管理,今年的复审实物配租全部按配租结果安排,按廉租房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空置廉租房6月的、转租、转借的都属于强制退出保障范畴。所以,请各相关社区管委会严格审核。8、复审意见中需写明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的变更情况,提供相关变更资料。婚姻变更情况除有结婚证或未满18周岁的全部要求填写婚姻情况承诺书。注意收入变动一般是必然的,随之的工作单位变动也很普遍,不能图省事填写无变动,要实事求是。意见栏中注明是否符合廉租房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写明不符合的原因。9、廉租房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实物配租的各乡镇、管委会、社区、村委应协助做好腾退工作;领取租赁补贴的取消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没有了廉租房按照国家规定是不能继续租住的,低保人需要每年向相关部门申报家庭收入,如果连续一年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话,是会被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的。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户可以申请廉租房。申请廉租房的低保户家庭应自申请之日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法律依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政府为解决城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等。其中,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又统称保障性住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申请公租房,但是还需要符合其他申请条件。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户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廉租房。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1种观点: 南京市低保户分为三个档次,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和财产状况确定标准。其中,一档标准最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511元;二档标准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450元;三档标准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400元。南京市低保户共分为三个档次,具体标准如下:一档标准最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511元,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南京市一般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家庭可以申请;二档标准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450元,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南京市一般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的家庭可以申请;三档标准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为400元,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南京市一般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家庭可以申请。同时,如果申领家庭拥有的财产超过南京市一般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则不能享受低保待遇。需要申请低保的家庭可以向当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申请。如何判断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得到的平均值。其中,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多种来源。南京市低保户分为三个档次,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和财产状况确定标准。需要申请低保的家庭可以向当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申请。在实施低保制度时,应坚持贫困救助、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第十条 社会救助应当坚持贫困救助、特困救助和临时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2种观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具有本地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一、申请低保需要的资料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3、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存款账户的流水单;4、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地街镇以上人社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人社部门发给的失业证明;5、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6、其他特殊证明材料。二、相关法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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