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在交付房屋日期到来前,开发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其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或者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私下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购房人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退房并解除合同。3、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私自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并解除合同。4、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5、房屋不符合要求的。如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电气、管道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6、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如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7、合同中对购房人退房有明确约定的。在标准购房合同中,有协议条款部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规定了明确的条款,则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解除合同。8、双方协商一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3种观点: 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的情形: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3、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或者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子烂尾了业主怎么办房子烂尾了,业主如已经支付了全款且因房屋烂尾无法交付,在催告后三个月期限届满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开发商因破产导致房屋烂尾,买受人可以申报债权。《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什么情形购房者能退房如果因各方面原因导致合同中的购房者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呢?根据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下列这些情况下购房人有权选择退房,解除房产买卖合同:1、不可抗力原因;2、卖方明示违约;3、先卖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给第三人;4、开发商;5、开发商隐瞒事实,包括无证售房事实、房屋抵押的事实、房屋已出卖或为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6、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者是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7、面积误差比超过3%;8、过分迟延交付房屋,卖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房屋;9、过分迟延,在规定或约定的办理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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