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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籍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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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种观点: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及社会调查、学校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课堂教学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等,请假每天按8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诉。第六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诉。第六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法律依据:《商丘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五十九条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诉。第六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其实现在的 居住证 怎么办很简单的,需要 身份证 及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居住证的时候么,身份证是一个必要要准备的证件。所以,一定要有身份证。不然居住证就没法正常办理了。 同时,一寸的个人照片不能少,一般都要准备3-4张。 >02 数码回执照。 办理居住证的时候,是要到正规的数码照相馆去办理数码回执的。现在的照相馆老板都很精明,只要你说办理居住证需要照个相什么的,他们立即就懂了。注意了,价格一般在30元前后跳动,正常情况下,隔天就可以拿到了,如果你要快速取数码回执就要加钱了。 当然了,如果你之前办理其他的证件,如 社保 卡时办理过回执的话,可以直接到那一家店再去打印一份,可以节约钱哦! >03 居住证申请表格。 一般情况下,申请居住证时,政府部门是会要求你填写一个申请表的,上面会有很多你得基本信息和其他的,只要如实填写就可以了。 >04 其他材料。 当然了,办理居住证时,因各个城市不一样,会有不一样的资料要求。你可以登陆官网或者打电话过去查询一下,看看还需要准备什么。 如何办理? >01 走公司快捷通道。 现在很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有的是人事,是可以帮助员工办理居住证的。如果你是公司职员的话,打电话给人事部,他们会告诉你要准备什么材料,一般申请表是可以到人事部领取的。你把资料准备好了之后,交给公司的人事部就可以了,就等着他们办理递交给政府的相关部门,等着领居住证就可以了。 >02 居委会通道。 有写地方的小区的居委会也提供办理开通居住证的便捷方式,同样,你只需要按照他们的要求把材料准备好,交给他们,等着他们通知你那居住证就是了。 >03 亲自到政府部门的机构办理。 一般,受理居住证的政府部门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个人建议先咨询一下办理居住证要什么资料,直接带好证件和资料过去办理就是了,也很方便的!

第2种观点: 商丘暂住证20天能办下来。暂住证办理流程:1、受理单位当场审核办证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材料,并书面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2、将办证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录入信息系统,查询是否在区内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按规定收取每证20元工本费;3、合成人像和个人化信息,经逐级审核后上传制证信息到区公安厅制证中心安排制证;4、出具受理回执。暂住证办理所需材料为: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2、租赁合同(需要有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3、已购买房屋证明、房产证;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单位用工证明包括法人的相关信息。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3种观点: 在商丘办居住证需要的材料如下: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相片;居住处所证明、劳动合同或就读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居住证申请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用于证明申请人的身份;2、申请人的近期一寸彩色照片:通常用于居住证的照片页;3、申请人的户口簿:如果申请人随父母或配偶居住,需提供户口簿以证明家庭关系;4、居住地证明:如租房合同、房产证等,用以证明申请人在当地的居住情况;5、就业证明:如果申请人以就业为由申请居住证,需提供单位的就业证明;6、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根据当地政策,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综上所述,申请商丘居住证所需材料包括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以及居住处所证明、劳动合同或就读证明等相关文件。【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1种观点: 2023年商铺契税缴纳标准规定如下:1、 房屋建筑面积税:按房屋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缴纳;2、 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年限的千分之三缴纳;3、 车位使用税:按车位使用年限的千分之三缴纳;4、 商铺契税:按商铺面积的千分之三缴纳;5、 室内公共服务设施税:按室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缴纳;6、其他税:商铺契税:是指在房产交易活动中商业房产买卖的相关税费。按商铺性质可分为新开发商铺(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业房产)买卖税费和二手商铺买卖税费;按税费负担情况可分为买方税费和卖方税费;按税费性质可分为交易税和交易费等。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综上所述,如果自己购买的的是商铺的话,都是按照3%的契税来进行缴纳的,除了契税之外,还有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契税的收费标准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第二套住房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关于学籍的规定,不同年级阶段有不同规定,主要分为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以16学时计1学分。本科学制4年,专接本学制2年,专科学制3年。第八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的所有教学环节、修满规定总学分的,按《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专接本学生、专科学生不得提前毕业。由于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其它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2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应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并按相应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伴随学生整个学习生涯,原则上终身不变。学籍号分为“G”字头正式学籍号、“L”字头临时学籍号以及“J”字头学籍号三种。较为常见的是“G”字头正式学籍号和“L”字头临时学籍号。法律依据:《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 一、提高学籍信息质量。全面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数据质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对本省(区、市)学籍进行查重、查错,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问题学籍清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问题学籍进行核查处理。要优先完成毕业年级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各省(区、市)完成省内审核工作后,我部将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上传的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并向各省(区、市)反馈问题学籍清单。各省(区、市)内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原则上应于2014年7月底前完成。全部问题学籍处理工作结束后,我部将为每位学生核发全国唯一的学籍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关于学籍的规定,不同年级阶段有不同规定,主要分为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部关于学籍的规定,不同年级阶段有不同规定,主要分为中小学和普通高等学校。法律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和转学条件,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前提条件。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原来已建学籍的,应通过学籍系统为其转接学籍;原来没建学籍的,应通过查重程序后为其新建学籍。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可根据家长要求先通过线下流程办理转学,线下流程完成后,学生即视为在校生,之后再通过学籍系统完成电子学籍档案转接,实现“人籍一致”,最终审核以学籍系统的信息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业进程的基本单位,以16学时计1学分。本科学制4年,专接本学制2年,专科学制3年。第八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学生提前完成教学计划的所有教学环节、修满规定总学分的,按《全日制本科生提前毕业实施细则》执行。专接本学生、专科学生不得提前毕业。由于未修满规定学分或其它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以学年计算)。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2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应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并按相应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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