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5篇)
2024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公司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高企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特制订以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进员工(含外单位调入的、短期合同工、代培人员均为新进员工)进入企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企业组织的公司级教育、部门教育、班组教育。
(2)厂级教育培训
由基层单位申报培训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教育,同时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并将所有参训人员基本情况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培训内容如下:
1、介绍和讲解党和国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介绍本单位的生产性质和安全生产情况、典型事故教训。
3、介绍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介绍本单位内特别危险的区域和设备及其防范的一般知识、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防尘、防毒以及急救知识。
5、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3)部门教育培训
由部门或生产副经理负责,部门专职安全员协助,并同时做好培训记录。其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针对性的介绍车间的生产特点、机械状况、危险区域及其标志和防范知识。
2、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
3、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文明生产劳动纪律。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班组(岗位)教育培训
由班长负责,并同时做好班组培训记录。其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介绍本岗位生产特点和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维修方法。
2、介绍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保管。
3、介绍岗位发生的事故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应如何采取紧急措施、报告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5)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
1、对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领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分配到相适应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核和发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3、对于已取得合格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5、各部门的特殊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从事该工种的人员调入、调出必须报经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同意,方可进行。
(6)岗位异动要求
1、部门之间调动的职工,由接收部门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同于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分配工作。
2、部门内岗位(工种)上的工人调换,其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进行,未经教育者不能上岗工作,安全员
要监督检查。
3、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4)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交底人),班组(被交底人)必须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各持一份。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也应在文字交底上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5)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三、防火制度
(1)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
(8)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木工间、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电器装置。
(11)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能力。
(12)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2024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经营指挥系统和良好的安全会议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安全科办公室主任或安全科组长委派人员主持公司级会议。
2、安全科负责公司级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各部、室的安全生产会议和现场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3、各部门、班组(车间)负责本部门、班组(车间)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并对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监督。
4、各班组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会议的召集、记录和管理。
三、控制程序
第一条、会议分类
1、公司级安全会议:公司或公司指派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科会议,安全生产监督、环保部门在本公司的工作会议等。
2、部门、班组(车间)级安全会议:部门、班组(车间)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部门、班组(车间)的安全例会,事故报告会等。
3、班组级安全会议:班组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第二条、会议内容
1、公司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传达,重大事故案例分析等。
2、部门、班组(车间)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总结部门、班组(车间)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门、班组(车间)安全工作任务,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3、班组级安全会议内容包括: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三条、会议要求
1、会议要求讲求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形成决议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付诸实施。
4、会议组织单位应邀请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列席参加安全工作会议。
5、公司安全科、各部门、班组(车间)、班组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例会。公司安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部门、班组(车间)每月召开一次,班组每周召开一次,部门、班组(车间)和班组的安全工作例会可以和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6、会议主持人由主管生产的人员担任。公司级安全会议和调度会议主持人由生产副总经理担任,部门、班组(车间)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分管领导担任,班组级安全会议主持人由班组长担任。
7、安全科、各部门、班组(车间)及各班组应作好各自召集的安全生产会议的记录。
8、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有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在会议室举行会议应有考勤,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
2024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保护和改善矿区环境质量,维护草原生态平衡,防治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矿区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生产技术科为矿环境保护业务管理部门,对全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产技术科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矿环保管理。
第二条矿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上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制定矿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负责编制矿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参与审定矿各类污染物防治措施。
2、监督与管理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3、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污染源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与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4、组织开展采区表土回收及排土场复垦规划。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做好污染物治理技术改造。
6、组织开展环保宣传教育。
第三条各基层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各有关单位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建设管理工作,要把环境保护做为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组织贯彻落实矿环保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环保及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协助矿环保部门加强对环保设施的`运行、保养、操作的管理,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转率和完好率,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4、及时向矿环保部门反映环境保护出现的问题。
二、生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第四条矿新建、必建、扩建与技改工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贯彻落实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采区腐殖土要单采单放。
第六条对达到设计高度的排土场逐步复田。
第七条生产作业区粉尘做到洒水车定时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危害。
第八条加强废油回收及集中管理,提高生活污水质量,保证达标排放。
第九条尽量争取内排。
三、环境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环境综合治理是环保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矿环保部门与有关单位协作,做好综合规划与治理工作。
1、合理规划矿绿化、美化设施,建设清洁优美的现代化露天矿。
2、垃圾定点排放,严禁在工业广场内随意排弃垃圾。禁止焚烧废弃的橡胶、沥青、废纸等。
四、奖罚
第十二条在矿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矿环保部门在请示矿领导后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倍处罚。
1、造成污染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事故发生后不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矿领导通报的给予加倍处罚;
2、对限期治理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在工业广场内焚烧废弃的垃圾、沥青、橡胶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
2024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机构与职责
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电梯
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教育与培训
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奖励与处罚
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万元,不满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万元,不满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00万元的事故。
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2024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对班长负责,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2、及时按照巡回检查路线进行设备巡回检查,发现缺陷及时向班长汇报。按时结算电量,并保证其准确无误。
3、负责正确填写各种记录、报表,保管好岗位工具、仪器、仪表、器材、钥匙和备品备件的责任移交工作;
4、作好后台机、综保装置、事故照明,所用交、直流系统的按时检查和卫生清扫,室内、外场地清洁卫生和文明生产;
5、认真学习岗位技术,尽快达到对新设备、新系统的.“三熟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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