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成立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审
1
委员会(评审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评审办),设在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企业行业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结果公布使用等具体工作。
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设计科技处、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事务管理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市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协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各区(开发区)、三县建设局(建管局)各监督机构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扣分)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采集记录各项信用信息,并于每月九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汇总报市评审办.
第六条 市建委牵头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
第七条 评审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市场行为、社会履责三项信用等级评价指标。
2
第八条 企业资质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规模,工商注册和企业资质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企业人力资源;
(四)企业的机械装备;
(五)企业工程业绩;
(六)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第九条 企业市场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情况;
(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
(三)建筑工程质量情况;
(四)人员行为情况;
3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统计法等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企业社会履责包括下列内容:
(一)诚信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责任情况;
(二)劳务用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第十一条 对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计分标准按《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1)执行。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 A为信用优秀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信用等级评定为B:
1、企业上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必须达到资质标准规定;
2、上年度具有至少有一项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国家科技示范工程、“全国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工地(小区)”奖;或获省优质工程“黄山杯”奖(或省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安徽省科技示范工程、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
4
示范工地(小区);或获市优质工程“琥珀杯”奖(或市用户满意住宅工程)、市建筑工程装饰奖、市科技示范工程、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
(二) B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三) C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65分(含65分)以上;
(四) D为信用较差企业,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低于65分.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出现《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以及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三条 有外地施工任务的本市建筑业企业,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参评依据。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进行,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参评企业应当向评审办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在市建委网站(www。hfjs。gov。cn)下载填写《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和《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见附件3);
5
(二) 与评价指标和附加指标有关的证明文件、证书及报表等.
第十六条 评审办结合信用信息采集单位日常报送的信用信息和联系会议成员单位通报的情况,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抽查施工现场等方式按评价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复审,结果经市建委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在肥的银行、保险、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受评企业、单位、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办提出书面申诉。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评审办不予受理。
由评审委指定相应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查结果相应维持或调整该企业本次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评定的信用等级自向社会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 信用评定结果运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以及企业信用档案.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网络数据库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即时查询服务.
6
第二十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质资格、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综合分类和差别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扶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7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进行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二十三条 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对其予以警告,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并半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二)列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四条 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D级的企业自动进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提示系统,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在提示系统的企业自动进入警示系统,并且1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连续2年在警示系统的企业,建议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建议撤回其资质。对D级企业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外出(市、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并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
8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B级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 在一年有效期内,发现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有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以临时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之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或解释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标准》
9
2。 《合肥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
3.《企业信用评价自评得分表》
10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