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后的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不同的税种,征收标准和纳税义务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保护耕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分期缴纳,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则不需要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不同的税种,在不同的环节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都有所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就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在土地取得环节一次性征收的税种,目的是保护耕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在土地的持有和使用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引导企业集约、节约土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于在征收中这两个税有部分重合,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在《条例》规定上,与耕地占用税作相应的衔接,即对新征用的耕地,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此,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是不同的税种,而且在很多方面征收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因此,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这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义务人缴纳完耕地占用税,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这一点大家务必放心。
结语
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不同的税种,征收方式和标准都有所不同,因此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耕地占用税是针对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一次性征收的,旨在保护耕地资源;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持有和使用环节征收的,旨在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就无需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纳税人无需担心重复缴税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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