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属于猥亵儿童罪还是强奸罪?
这段内容介绍了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之间的相似性和区别,以及如何区分这两种罪行。作者指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和所侵害的对象不同,且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异性之间,而强奸罪则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此外,猥亵儿童罪的主体要求年满16周岁,而强奸罪则没有这个限制。作者还列举了猥亵儿童的定义以及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
一、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
奸淫未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可能表现为 similar 行为,如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且都不需要使用强制性手段如暴力或胁迫。这两者之间存在相似之处。
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一)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哪些情形属于猥亵儿童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结语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在于行为的目的、方式、主体和所侵害的对象。猥亵儿童罪主要针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畸形、变态的性欲,而强奸罪则针对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行为方式上,猥亵儿童罪包括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而强奸罪则包括奸淫、猥亵、强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上,猥亵儿童罪的主体必须为男子,而强奸罪则没有此限制。所侵害的对象上,猥亵儿童罪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强奸罪所侵害的对象为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若行为人在奸淫幼女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则属吸收犯,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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