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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洗钱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来源:好兔宠物网

洗钱300万罪量刑标准:洗钱数额达到300万的属于洗钱罪,情节严重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明知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洗钱行为扰乱金融秩序,追究刑事责任时会考虑金额大小,罚金并处。

法律分析

一、洗钱300万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洗钱数额达到300万的,是属于洗钱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洗钱的行是扰乱了我国对金融秩序管理的规定,只要为他人的犯罪所得利益提供票据或者是提供资金账户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洗钱的金额大小来进行判决,轻者处五年以下,重者是会高达十年有期徒刑,并按规定承担罚金。

结语

洗钱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秩序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洗钱数额达到300万的属于洗钱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合法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洗钱行为涉及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方式。洗钱行为的刑事责任将根据金额大小来判决,轻者处以有期徒刑,重者可高达十年,并承担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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