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重罪案件的侦查和羁押期限是多久?

来源:好兔宠物网

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限制,可根据案情复杂性和地区特殊情况进行延长。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嫌疑人,延长期限也可进行。如发现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可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需要进行身份调查,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可按其自报的姓名进行起诉和审判。

法律分析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结语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被逮捕后到侦查结束的时间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期限有不同情况。对于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边远地区、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两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经批准可再延长两个月。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重要罪行,可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对于身份不明的嫌疑人,应进行身份调查,但不得停止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按自报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