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的特点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
随着我国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也越来越快。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却并不与生理发育完全同步,这样就形成了生理“早熟”与心理“相对晚熟”之间的矛盾,加上不良文化的影响等诸多原因,致使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低龄化的趋势尤为突出。
2、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
未成年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下,身心发育尚不完全,自制力较差,缺乏道德和法制观念,喜好刺激,追求享乐,具有逆反、报复心理,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较强。如稍有挫折就会形成各种程度不等心理疾病,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是小学文化或初中文化,由于文化知识的不足,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对外界的不良影响缺乏识别能力或抵制能力。
3、犯罪手段越来越成人化
未成年人犯罪一开始都是从小偷小摸开始,逐渐胆子越来越大,犯罪数额越来越多,在一些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起犯罪时,未成年人胆子就更大,特别是有的成年人曾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未成年人与他们勾结一起作案,更不考虑后果。
4、犯罪动机简单、讲究哥们意气且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知识少,阅历浅,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做事情往往考虑不全面,犯罪意识的产生极具随机性。
二、未成年犯罪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具体的年龄区间进行处罚:
1、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二周岁的,犯特定种类罪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对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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