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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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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合同自成立以来,未曾生效过,因为法律对其作出了根本的否定性评价;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的撤销权因以下原因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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