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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孕妇请假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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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孕妇请产假规定为:

1、在怀孕期间,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2、不能延长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夜班的劳动时间;

3、女职工可以享受九十天以上的产假;

4、一到六个月孕期的,每月有一天假期进行妊娠检查和健康培训。六到七个月孕期的时候,每月有一天假期。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一、劳动法中关于哺乳期内喂奶的规定有哪些

哺乳期喂奶时间《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但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指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及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重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不得少于90天。对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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