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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侵害对方“生育权”是否可以判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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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被侵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后能确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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