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2004年8月6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5年5月11日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12月7日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这些都促进了工程担保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在我国实行工程担保的意义 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推行工程担保,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企业容易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薄弱、经营管理能力不强或诚信记录有瑕疵的企业不容易或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从而无法承接工程项目,被迫退出建筑市场。 促进信用机制的建立。担保机构为了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信用评价,逐步建立并完善评价机制和信用档案。投保人为了降低取得工程担保的成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当被保证人发生违约后,为了避免合同另一方向担保机构索赔,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往往会主动赔偿对方损失。 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担保机构必然落实对投保人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甚至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密切配合,以便及时纠正违约现象,使合同能得到切实的履行,提高了工程质量、安全以及施工水平。合同双方主体行为得到了规范,而且通过工程担保来分散、转移工程风险,合同纠纷明显减少,拖欠工程款问题得到缓解,工程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 规范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对实行低价中标后出现的恶性竞争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提交投标担保,也加大了其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有利于建筑企业资金周转。建筑企业可凭借自身的良好信用请求担保公司向发包人提供保函,以代替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现金支出,提高企业的资金周转率。 2、目前存在的不足和风险 缺乏资质准入制度。担保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不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偿付能力的企业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给该行业的整体信用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一些担保机构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不审核投保人的资信情况,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只考虑眼前的保费收益,甚至会不顾及声誉。不顾及风险以及以压低费率、不设反担保等方式吸引客户,搞坏了市场的秩序和风气,形成担保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一旦出现索赔,这些机构在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能力情况下,只能一走了之。 缺乏公正、透明、完整的信息披露机制,投保人无法查询担保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增加投保人选择保证人的难度,增加市场交易成本。担保公司之间无序的恶性竞争,迫使担保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竞争或放松承保的评判标准,导致担保公司赔付率上升,利润下降甚至亏损,不得不退出市场。 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和对退出机制的监督,当担保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已经不能为其承保的项目提供足够的偿付能力的保障,却继续向投保人开出保函。缺乏对担保公司的再保证措施和组织机构,担保公司破产没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时,导致担保受益人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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