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过户债权应该怎么处么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共同来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不仅仅限于企业财产,而是涉及投资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即债务由投资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法院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根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起诉时只起诉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解散时又未通知债权人和法院,债权人在五年内又未向投资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就消灭,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实现。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起诉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之前产生的债务应由变更后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变更后的投资人以其其他财产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原投资人对变更后的投资人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原投资人与变更后的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同意全部或部分免除原投资人责任的,原投资人不必承担清偿责任,否则不免除。原投资人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后,可根据约定向变更后的投资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先由企业以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则由投资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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