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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逾期交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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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很多开发商对此很不以为然,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违约。在房地产市场形成初期,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很单薄,即使知道开发商逾期交房,但只要交了房就不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这使得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约定的违约责任形同虚设。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房屋买卖交易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这就与开发商的矛盾日益尖锐。如开发商为依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则买受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就去救济方式:

(一)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现有的大部分购房合同中,都对开发商交房日期有着严格规定,并且还有逾期交房的惩罚性条款,比如按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每日违约金或者退还全部房款并赔付利息等等。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那么开发商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标准,则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

(二)依法解除合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由此可见,如开发商有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在经催告后,在三个月仍未履行义务的,则买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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