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额如何确定
本文探讨了家庭暴力赔偿问题,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在确定赔偿额时,应根据伤害结果和程度以及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方面,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可能比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在重婚的损害赔偿额方面,应以夫妻共
法律分析
关于家庭暴力赔偿问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可能会给无过错方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肉体上的损害包括轻伤、重伤和轻微伤,而精神上的损害则包括精神衰弱、精神失常和精神错乱等不同类型。相应地,人民法院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
2、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如一次就殴打无过错方致重伤,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失常等,这种例外的情形,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就并不一定比这种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
3、因重婚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1)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
(3)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根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例。
4、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
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结语
这段话主要探讨了家庭暴力赔偿问题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和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问题。在家庭暴力赔偿方面,肉体和精神上的损害都有所涉及,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在虐待家庭成员方面,因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总额不应低于一般性的家庭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总额,但对于特殊性的家庭暴力,其一般性虐待的损害赔偿总额不一定比特殊性的家庭暴力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高。在重婚的损害赔偿额方面,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在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损害赔偿额方面,也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的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方法一样,但如果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他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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