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给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承包耕地的农户包括参加土地二轮延包的农户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农户,不包括通过土地流转,到农村租地种植的经营者。对国有农场和村集体所有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受补贴的农户,对耕地保护负责,要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积极主动推广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增施有机肥,推进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耕地轮作等措施,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和质量。享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的要求,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禁挪作他用。实行抛荒地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挂钩的原则,对弃耕抛荒超过两年(含两年)的耕地,暂停该承包户抛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一、耕地补贴依据
1、已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以新签订的家庭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确权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2、未重新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无合同的以土地台账)面积(减掉被征占面积和已改变用途面积)作为补贴依据。 4、未实行家庭承包的,可以村台账为基础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机动地、册外地、林地、畜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用地以及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弃耕地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耕地没有补贴的情况如下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指经乡(镇)同意,已在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办理养殖项目申请手续和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的畜禽养殖用地。
2、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规划的宜林地。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指经县级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
5、长年抛荒地,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闲置、荒芜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指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占补平衡台账中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7、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指耕地质量达不到9级标准的耕地。
8、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法律依据:《关于耕地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和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农业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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