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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来源:好兔宠物网

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概念存在差异。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行为。辞职不一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取决于情况。辞职方式包括正常辞职、即时辞职和违法辞职。正常辞职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申请,即时辞职可在特殊情况下提出,违法辞职则涉及违反法律规定。辞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判断。

法律分析

一、辞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不一定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两者的法律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首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双方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当双方出现劳动争议等问题时,也是申诉或者进行协商的凭证。那么所谓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指的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辞职,简而言之即是辞去职务,指的是当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双方之间终止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由此可以发现,双方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涉及合同的双方,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这种关系是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主动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这是针对双方的一种行为。而另一方面,辞职只是一个单方面的行为,即劳动者主动的提出解除合同和劳动关系。换句话来说,提出申请后,用人接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以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会进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所以,辞职不一定会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环节。

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用听过用人单位同意,即员工辞职行为可能会就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二、辞职的方式是什么?

具体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正常辞职。当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辞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经过审批,第31天之后就可以自行离职。有时候,在刚进入职场的时候,可能会出现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内,提前3天进行书面申请即可办理离职手续。对于这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相应的工资并同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第二为即时辞职,同时大家口中常说的快辞。当出现相关情形时候,即拖欠了劳动者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在提出书面申请以后,就可以直接离职,不用用人单位的同意。同时用人单位需要依法想劳动清算相应的工资,并且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剩余的工资,经济的补偿金等一系列离职手续。

第三是当劳动者出现了违法辞职的情况时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辞职是否是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不同的判断的,而辞职这种法律方面的概念的话,主要指的就是劳动者主动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还有一些是被动的离职,肯定是和辞职这种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

结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辞职并不一定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而辞职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方式包括正常辞职、即时辞职和违法辞职。在不同情况下,辞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因此,在处理辞职事务时,双方应遵循劳动法规定并履行相应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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