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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专办员怎么换人

来源:好兔宠物网

本文介绍了公积金专办员如何更换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主要思想是公积金专办员需要到公积金办理所在银行办理新增和注销手续,然后到办理中心进行数字证书变更。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要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然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分析

公积金专办员如何更换?首先,您需要到公积金办理所在银行办理新增专办员和注销旧专办员手续。接着,在办理数字证书变更时,请前往办理中心进行办理。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设立专办员,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汇缴、使用、提取、查询等业务。专办员可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任,也可以由其委托的单位聘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专办员应当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的,方可担任。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专办员进行培训,并建立考核制度,对专办员进行绩效考核。

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专办员应当熟悉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掌握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章制度,不得泄露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得违规操作。

总之,住房公积金专办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重要工作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征收、汇缴、使用、提取、查询等业务。专办员应当通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专办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营。

结语

公积金专办员如何更换?首先,您需要到公积金办理所在银行办理新增专办员和注销旧专办员手续。接着,在办理数字证书变更时,请前往办理中心进行办理。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提取和使用,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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