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房,一方未出资,离婚后如何处理?
婚后贷款房屋分割原则及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问题。对于贷款房,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贷款还清后才可分割。但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偿债的情况下,房屋可分割。婚前共同买房登记为双方名字则为共同财产,婚后买房也为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购房,若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视为赠与个人所有;若登记在夫妻非子女一方名下,需提供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赠与给一方。
法律分析
如果是贷款房:
1、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故而,在实务中,只要银行没有同意,那么很多法院都不会立即分割,而是判决在还完贷款后分割。
2、这样的处理有问题,一方面,《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于因事实行为的物权变动,离婚判决分割财产是事实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3、另外,婚前以一方名义买房并支付首付款,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偿债的,一般判给该方,由该方向对方支付补偿,剩余贷款是该方的个人债务。这样的规定,明显允许按揭款未还完的情况下,对房屋可以进行分割。
如果婚前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
1、婚前共同买房,只要登记为你们二人的名字,肯定还是你们两人的财产
2、婚前买房会登记份额,按份额分割即可
3、如果婚前共同出资,以一个人名义买房,由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登记人的人的个人财产,只不过你的出资,会予以返还
如果婚后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
1、登记为两个人的,就是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女方小孩,过错方不分少分的原则分
2、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是该方婚前支付首付款,那么一般判给他,剩余债务他还,他给另一方补偿
3、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该方婚前与他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分割
4、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如果婚后买房,则是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
1、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由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2、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贷款房的分割,需经抵押权人同意才可转让。然而,离婚判决分割财产属于事实行为,不适用相关规定。对于婚前还完全部贷款或全资的情况,房屋归属于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父母出资购房的分割,需考虑是否为赠与或借款,并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和社会常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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