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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超过责任限额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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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一、交通事故雇佣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雇佣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是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属于雇员过错造成的,由雇主承担责任。如果雇员有重大过错的,可减轻雇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的赔偿顺序

(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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