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抱养的小孩不能办理出生证明,只能办理领养证。
(一)必备材料:单位证明、个人申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到居委会领取证明表一式两份(下列另有规定的除外),逐级审核后报区计生局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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