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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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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是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一些情形,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等。《民法总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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