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实践中,现行法律并未对海域滩涂征收补偿作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规定,只有涉及到原则性的规定。现行涉及渔业征收的主要法律有两部,第一部是《渔业法》,第二部是《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第十四条只是规定了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要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海域使用管理法》只是在三十条里提出了保护渔业资源等非建设性意见。两部法律对于海域滩涂征用补偿的细节标准,程序内容均没有进行明确规定,若实践中发生争议,将基本处于无法可循的现实状态。长此以往,行政机关在实际执行中自由权力越来越大,更加容易对渔民和海域使用者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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