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 住宿场所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 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 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 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及时(在发生事故2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 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微小气侯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 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 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四) 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