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经批准后方可作为坏账注销,会计部门不需要对已注销的应收?
第2种观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的余额在年末的时候做不做账务处理?怎么做?1、在年末的时候要把所有进项、销项、进项税转出等税额全部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里的,其实,只要每月月末都把这些税额全部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里,年末这些进项、销项、进项税转出科目是没有余额的。2、月末把当月所有进项、进项转出、销项税额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里,这样就可以体现当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了。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1种观点: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三、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九、原始凭证发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不得涂改、挖补。未入账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补填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应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的,应扣留凭证,报告领导处理。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抽出,应另外以正确原始凭证进行更正。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复制时,须有财务人员在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十一、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十二、一般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原始凭证的张数按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计算在内,原始凭证粘贴纸不应计算)。
第2种观点: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三、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九、原始凭证发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不得涂改、挖补。未入账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补填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应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的,应扣留凭证,报告领导处理。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抽出,应另外以正确原始凭证进行更正。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复制时,须有财务人员在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十一、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十二、一般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原始凭证的张数按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计算在内,原始凭证粘贴纸不应计算)。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十三、更正错误或结账、调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对调整事项说清楚。十四、附在办理收付款项的记账凭证后的原始凭证,在办理完收付款项后,必须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十五、附在记账凭证之后的原始凭证,应折叠、粘贴整齐,对小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如: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票等),要粘贴在与记账凭证一样大小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十六、对于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行编制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当然若企业在发生预付大型设备款或在建工程款时,管理方面需要提供预付每户款的金额,设三级、多级明细或使用财务软件的相关功能满足需要。
第3种观点: 第一步:审核本月所有日常凭证月末结账是建立在日常会计凭证的日清基础上,要求日常的会计凭证数据和分录准确无误。会计人员应该首先对本月所有凭证重新进行审核,仔细核对以减少差错。第二步:进行以下项目的账实核对1、现金:在结账日末进行清盘,编制盘点表。现金对平可以证明所有分录中有现金的分录正确。不*应查现金日记账和所有现金相关凭证,查清原因进行处理。2、银行存款: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平银行账。3、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在月末应进行盘点,并对盘点结果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第三步:核对税务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账户的勾稽关系1、运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原理对税务进项税额认证清单、四小票软件清单(包括运费、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可以参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进项税额调节表。调节的项目主要有:在同一张税票中应做进项转出的(固定资产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项目)金额、进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时间性差异。2、核对销项税额时,可以将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普通发票及无票收入清单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有营业税的单位可以核对企业收入明细账与发票的清单,原理是一样的)。3、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等其他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可以按以上原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同时编制所有当月税务申报表。第四步:查看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对于有异常的方向余额的进行调整1、对应收应付账的核对。2、对所有明细账与总账进行核对。3、清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有无串户情况进行清理。4、查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所有明细有无贷方余额,如有应查清原因进行调整。一般原因为做错账户或一户单位开了二个明细。如应收账款贷方应调到预收账款,预付账款贷方应调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调到其他应付款等。同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清查借方余额。第五步:进行月末结账的转账分录的编制1、按权责任发生制原则计提所有费用。如工资、福利费、营业税等。2、摊销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待摊费用,计提预提费用等。3、暂估材料(对于企业已入库材料末收到发票的应建立明细台账)、结转制造费用、结转产成品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等(结合存货盘点结果同时进行)。4、结转本年利润,结平所有损益类科目(具体结账分录可以要结合企业实际)。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应收账款需要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是通过“坏账准备”账户进行核算的,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法律客观:《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2种观点: 企业注销应收应付款的处理办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在企业注销登记之前处理完毕,应收款应当在企业清算时全部收回来或者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企业清偿债务。企业已经注销登记完毕之后,那么企业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12366特别提醒,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