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会计处理中的特殊事项
第2种观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的余额在年末的时候做不做账务处理?怎么做?1、在年末的时候要把所有进项、销项、进项税转出等税额全部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里的,其实,只要每月月末都把这些税额全部结转到未交增值税科目里,年末这些进项、销项、进项税转出科目是没有余额的。2、月末把当月所有进项、进项转出、销项税额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里,这样就可以体现当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了。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第1种观点: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三、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九、原始凭证发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不得涂改、挖补。未入账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补填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应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的,应扣留凭证,报告领导处理。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抽出,应另外以正确原始凭证进行更正。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复制时,须有财务人员在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十一、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十二、一般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原始凭证的张数按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计算在内,原始凭证粘贴纸不应计算)。
第2种观点: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外来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具有套印的税务部门或有权监制部门的专用章以及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证号码。三、自制原始凭证(如入库单、领料单等)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和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四、凡需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实物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六、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以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九、原始凭证发现错误或无法辨认的,不得涂改、挖补。未入账的原始凭证,应退回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员补填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的,应拒绝受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等违法乱纪的,应扣留凭证,报告领导处理。已经入账的原始凭证,不能抽出,应另外以正确原始凭证进行更正。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复制时,须有财务人员在场。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十一、外来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填制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十二、一般情况下,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张数。原始凭证的张数按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汇总表应计算在内,原始凭证粘贴纸不应计算)。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十三、更正错误或结账、调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对调整事项说清楚。十四、附在办理收付款项的记账凭证后的原始凭证,在办理完收付款项后,必须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十五、附在记账凭证之后的原始凭证,应折叠、粘贴整齐,对小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如: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票等),要粘贴在与记账凭证一样大小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上。十六、对于数量较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原始凭证名称和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行编制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当然若企业在发生预付大型设备款或在建工程款时,管理方面需要提供预付每户款的金额,设三级、多级明细或使用财务软件的相关功能满足需要。
第3种观点: 第一步:审核本月所有日常凭证月末结账是建立在日常会计凭证的日清基础上,要求日常的会计凭证数据和分录准确无误。会计人员应该首先对本月所有凭证重新进行审核,仔细核对以减少差错。第二步:进行以下项目的账实核对1、现金:在结账日末进行清盘,编制盘点表。现金对平可以证明所有分录中有现金的分录正确。不*应查现金日记账和所有现金相关凭证,查清原因进行处理。2、银行存款: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对平银行账。3、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在月末应进行盘点,并对盘点结果与明细账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清原因进行处理。第三步:核对税务报表与应交税金明细账等账户的勾稽关系1、运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原理对税务进项税额认证清单、四小票软件清单(包括运费、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进行核对,可以参照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进项税额调节表。调节的项目主要有:在同一张税票中应做进项转出的(固定资产等税法规定不可以抵扣的项目)金额、进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时间性差异。2、核对销项税额时,可以将金税开票的销项清单、普通发票及无票收入清单和企业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核对(有营业税的单位可以核对企业收入明细账与发票的清单,原理是一样的)。3、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等其他应交税金的明细科目,可以按以上原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同时编制所有当月税务申报表。第四步:查看所有明细科目余额对于有异常的方向余额的进行调整1、对应收应付账的核对。2、对所有明细账与总账进行核对。3、清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有无串户情况进行清理。4、查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所有明细有无贷方余额,如有应查清原因进行调整。一般原因为做错账户或一户单位开了二个明细。如应收账款贷方应调到预收账款,预付账款贷方应调到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调到其他应付款等。同理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清查借方余额。第五步:进行月末结账的转账分录的编制1、按权责任发生制原则计提所有费用。如工资、福利费、营业税等。2、摊销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摊销待摊费用,计提预提费用等。3、暂估材料(对于企业已入库材料末收到发票的应建立明细台账)、结转制造费用、结转产成品成本、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等(结合存货盘点结果同时进行)。4、结转本年利润,结平所有损益类科目(具体结账分录可以要结合企业实际)。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应收账款需要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金是通过“坏账准备”账户进行核算的,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法律客观:《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2种观点: 企业注销应收应付款的处理办法: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在企业注销登记之前处理完毕,应收款应当在企业清算时全部收回来或者将债权转移给他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企业清偿债务。企业已经注销登记完毕之后,那么企业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3种观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上述规定指的是“应收及预付款项”并没有特指应收账款,而指应收款项。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作为资产损失扣除的应收款项只要满足非贷款类的债权,并符合上述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者均可,其他应收款如符合上述条件且不属于贷款类债权即可。12366特别提醒,在进行扣除处理时需要参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
第1种观点: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增加以前年度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等科目;由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三)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二、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举例分析企业对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进行调整时,将涉及应纳所得税、利润分配以及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调整。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在有关会计制度中作了规定,但因具体处理程序不甚明确,加之会计实务中具体情况复杂,致使此项业务会计实务中差错率极高。下面两个案例是笔者在审计实践中遇到的,也是会计实务中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极易发生错弊的典型,颇具代表性。一、案例简介案例一:2001年5月,税务部门在对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100万元(为便于计算,数据已作简化处理,下同),因此责令企业作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3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33%)。当时企业会计人员所作的会计处理如下:①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②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贷:银行存款33(万元)③借:本年利润33(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万元)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3(万元)贷:本年利润33(万元)账务处理后出现的问题:①该企业固定资产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后续调整如何进行才能使固定资产账面的折旧率、折旧年限、折旧额相吻合,并与实际税负相一致?②现行税法已将所得税定位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项支出。将补交的所得税结转至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③上年未分配利润的调增数不等于补交的所得税额,处理结果有误。④未作补提盈余公积调整,会计处理“漏项”。案例二:2000年3月,审计机关对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审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年度误将购入的一批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记入“管理费用”账户,于是在下达的审计意见书中要求企业进行账务调整(未列明调账分录)。该公司会计人员据此所作的调账分录如下:①借:固定资产30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0(万元)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该公司虽然对损益作了调整,但却在没有进行相应纳税调整的情况下,直接将损益调整的结果转入“未分配利润”,避开了纳税环节。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以前年度的损益调整属于会计差错更正,笔者认为可将其分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非日后事项两种情况。各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必须具体分析。(一)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则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8条及《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应调增利润(上年少计收益、多计费用)时记贷方、应调减利润(上年少计费用、多计收益)时记借方。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补交所得税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账户;冲减多交所得税时作相反的分录。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补提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盈余公积”账户;冲减多-提盈余公积时作相反的分录。⑤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以及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如果提供比较会计报表,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二)非日后事项的损益调整如果企业所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新《企业会计制度》第133条将非日后事项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会计差错两类。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也就是说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其视同日后事项处理,处理方法同日后事项。非重大会计差错“应当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程序如下: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方法同日后事项。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③有关纳税调整并入当期期末所得税计算时一并进行;有关盈余公积的调整并入当期期末利润分配中进行。如案例二,该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审计意见书作如下会计处理:①借:固定资产30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万元)贷:本年利润300(万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有在企业“自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才按上述程序处理。如果是在税务稽查或审计检查中发现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或许就不能按此程序处理了。因为税务或审计人员为了防止税源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通常会要求企业立即进行纳税调整,而非并入期末所得税计算中进行。此时会计处理程序就应作相应调整:①将需要调整的损益数结转至“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②作所得税纳税调整。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④调整盈余公积计提数。对比可知,此时的会计处理程序与日后事项基本相同,只是因其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需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如案例一,该国有工业企业应根据纳税调整通知书作如下会计处理:①借:累计折旧100(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万元)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万元)贷:银行存款33(万元)③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7(万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万元)(100-33)④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万元)贷:盈余公积10(万元)(67×15%)三、案例点评两个案例的性质完全相同,处理结果却大不一样。案例一只作了纳税调整,未作损益调整。案例二正好相反,只作了损益调整,未作纳税调整。点评如下:1、“本年利润”为损益类账户,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利润。将上年度的损益调整计入后,会相应调增或调减当期利润,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案例一中,企业将已作了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必将导致重复计征所得税;而案例二中企业将未作纳税调整的损益直接计入该账户,又将导致漏计所得税。2、企业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时,应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调整损益的同时未作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期末与当期利润一并纳税;调整损益的同时作了纳税调整的,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以避免重复纳税。3、案例的更正方法。案例一应首先用红字冲销原来所作的①、③、④三笔账,然后按前述正确方法进行账务处理;案例二可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发生额直接冲转至“本年利润”账户。总之,处理以前年度发生的损益调整事项,必须区分实际情况,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后再予以处理,才可避免发生错误及舞弊,保全国家和企业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计账簿是记载和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营:业状况的各种账簿、文书的总称。根据法律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因此只能是法人而非自然人。二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主观方面,大多是为逃避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或者逃避公司的法审义务,目的与动机十分明确,因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三是另立会计账簿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关于设立会计账簿的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设立了另外一套会计账簿。对于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本条规定了责令改正和罚款两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解散账务的处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1种观点: 在会计中,区别收入与利得是一个列示和编制报表的问题,收入和费用通常以毛额列示,利得与损失通常以净额列示,即利得要扣除有关的支出,损失要扣除有关的收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符合收入定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所以,转让商标使用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规定:企业出售某项无形资产,表明企业放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将所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营业外收支),与固定资产处置性质相同,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并通过其他业务收支科目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只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产生的净收支才属于无形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通过上述的介绍,大家知道了转让商标使用权属于收入吗?这个问题的答案了吧,是需要分你转让的商标使用权的范围是什么来决定的,如果是转无形的财产那么属于收入,因此当大家转让商标使用权的时候,就可以参照的这个文章来进行判断和使用。
第2种观点: 由于企业可以将借款费用资本化,会出现以下对会计信息的影响:1.本来应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按照准则)没有资本化,增加了当期的借款费用,减少了当期利润。2.本来不应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按照准则)资本化,减少了当期的借款费用,增加了当期利润。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拨款转入金额被投资企业接受拨款转入金额在此情况下,对被投资企业实际转入资本公积的部份,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被投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调整前期留存收益投资企业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如会计政策变更、会计差错等,按照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从而引起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也应该按相关期间的持股比例计算调整留存收益。需要说明的是涉及被投资企业调整前的资本公积时,投资企业应视具体情况按上述原则分别处理。如果被投资企业的上述变更或差错产生于投资前,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投资前的留存收益,投资企业应相应调整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如果被投资企业仅就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做调整并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变化,则投资企业不需调整以上科目,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保持不变。另外,如果被投资企业提取盈余公积、以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以及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仅影响所有者权益结构的变化,而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化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各明细账也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外资企业按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及福利基金也是所有者权益各科目的变化,对所有者权益总额不产生变化,无需做任何账务处理。二、公司利润怎么计算公司利润计算具体如下: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利润;2、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3、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4、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利润是企业家的经营成果,是企业经营效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其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利润的本质是企业盈利的表现形式,是全体职工的劳动成绩,企业为市场生产优质商品而得到利润,与剩余价值相比利润不仅在质上是相同的,而且在量上也是相等的,利润所不同的只是,剩余价值是对可变资本而言的,利润是对全部成本而言的。因此,收益一旦转化为利润,利润的起源以及它所反映的物质生产就被赚了,因而就具有了繁多的赚钱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利润的本质就是:它是资本的产物,同劳动完全无关,利润是资本的生命,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三、公司如何求债务成本的不同情况的债务成本计算方式:(一)到期收益率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如果公司目前有上市的长期债券,则可以使用到期收益率法计算债务的税前资本成本)。(二)可比公司法(税前资本成本,不考虑所得税)。债务资本成本是指借款和发行债券的成本,包括借款或债券的利息和筹资费用。债务资本成本是资本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筹资、投资、资本结构决策中均有广泛的应用。
第3种观点: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知识拓展:具体操作中,通常包括:收入确认方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方法,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方法等。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进而影响会计资料的使用。因此,《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了解会计处理方法变更及其对会计资料影响的情况。对随便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会计人员应处以2000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知识点一、出纳人员不得担任哪些工作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知识拓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什么情况实施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1种观点: 1.“补贴收入”在会计报表如何设置对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应通过“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核算。“补贴收入”科目属“损益类”科目,期末无余额,该科目的经济业务只在“损益表”中反映。损益表中无“补贴收入”项目,可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中反映。2.被税务局检查需要补缴的所得税处理(一)调整应缴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二)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三)补缴税款时借: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对查补的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通过“未分配利润”项目来反映。3.货物收料在前、付款在后或发票未到的账务处理(一)收到货物时估价入账: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下月初用红字冲销。(二)收到发票时:借:原材料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如果收到发票余额与暂估价款不一致,且原材料已领用,其差额应冲销销售成本。4.代理出口的会计处理(一)收到代出口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二)出口销售时,按实际售价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应付账款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代销商品款贷:受托代销商品(三)归还出口商品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贷:代购代销收入(手续费收入)银行存款(四)代理进口1.收到委托单位的收购资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付账款2.支付代购进口商品货款及运杂费时:借:商品采购(进价成本)应收账款(代垫运杂费)贷:银行存款3.将购进商品移缴委托方并结算手续费收入时:借:应付账款贷:商品采购(进价成本)应收账款(代垫运杂费)代购代销收入(代理手续费)5.销售房产收取预收房款的账务处理销售房产预收房款,由于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反映,尚未结转经营收入,因此,收据与发票的金额不会重复。预收售房款,开收据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收最后一期房款,开发票时:借:银行存款(最后一期房款)预收账款(以前预收部分)贷:主营业务收入此处应注意,预收购房款应在收到时计算应缴税金,年末未形成销售的还要预缴企业所得税。6.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税务和账务处理某厂为生产销售饲料行业,销售的对象为饲料经销商及养殖户,他们大部分不需要发票。不需要发票的部分销售额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如饲料:借: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产品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由于销售饲料免征增值税,属于直接减免性质,则同时按不含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免税额做账。借:“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补贴收入”科目另外,企业应在“应缴增值税明细表”的“已缴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可根据“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的记录填列;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直接在“销项”项目的“免税货物”反映其“销售额”即可,不需填报“税额”。7.增值税出现“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的账务处理“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当“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出现借方余额时,该期不需缴纳增值税,该借方余额即反映为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第2种观点: 世界各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稳健性原则。要求充分预计可能的费用和损失,而不预计可能的收益。2.重要性原则。要求对重要程度不同的或有事项进行区别对待和处理。或有事项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对金额的大小和其发生概率来判定。运用重要性原则,对基本确定、很可能、可能、极小可能的事项要分别处理。3.充分披露原则。要求财务报表要充分披露影响信息决策的信息,不能纳入会计报表内项目反映的,要在表外以附注形式加以披露。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指某一事项或交易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不允许具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损失抵减企业所得额,但现实情况中,对于很可能发生的或有事项进行合理的估计,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一、债务重组损益在报表中的披露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损失总额或债务重组收益总额。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二、进行关联交易时应注意什么1、关联交易的真实性。真实的关联交易是指有真实交易动机,且符合营业常规。虚假的关联交易不仅背离公司利益,也常常隐藏着违规、违法等因素。比如有些公司虚构并不存在的交易来转移收入和分摊费用,或者通过互拆借资金的方式调解利息费用。一旦发现,企业就会面临处罚,公司的信用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公司应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2、注重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存在已不是关注的重点,对关联交易的及时、深入、完全、准确的披露已成为公众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和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公司只有坚持披露重于存在的原则,才能使公司更稳健的运行。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公平性。必要的关联交易多为公司存在及发展不可或缺的,比如:综合服务协议、主营业务所赖以依托的购买或租赁协议等等;这类关联交易也是公司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此时也要兼顾关联交易的公平性。4、在关联交易中的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实践中,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新、旧控股股东与其关联方之间。虽然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在权利质量上并无不同,只是数量上的差别,但比普通股东的权利更为优越。关联交易往往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此问题处理不好,会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可能使企业陷入诉讼的泥潭,会影响到公司的信誉,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第3种观点: 要准确地把握和熟练地运用《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中或有事项会计处理问题,必须对或有事项发生“可能性”有正确的认识。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5号准则公告将这种可能性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很可能(probable)、尚有可能(possible)和很少可能(remote),但具体概率多少并未说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也未对可能性层次和概率进行明确说明;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研究认为,可能性基本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用概率表示如下:“可合理确定(reasonablecertain)”对应95%一100%,“很可能(probable)”对应50%一95%,“有可能(possible)”对应5%一50%,“极小可能(remote)”对应0%一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可能性程度的划分基本上借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的研究成果,只是对“可能性”划分类的名称略有不同,概率区间都不一样。划分标准为“基本确定”大于95%但小于100%,“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可能”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极小可能”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一)确认:在具体判断是否对或有事项加以确认时,《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给出了具体的确认条件,要求给予确认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负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该义务是承担的现时义务。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很可能”指发生的可能性为“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因此,“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指的是,履行或有事项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超过50%,但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指的是,因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能够合理估计,由于或有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因而或有事项产生的现时义务的金额也具有不确定性,需要估计。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均不得在会计报表项目中予以确认,也就是说只有预计负债允许在会计报表中确认,对于所有的或有负债均不得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二)计量:在估计“预计负债”金额时,我国给出了数种方法来确定最佳估计数:1.如果所估计的“预计负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则最佳估计数应按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2.如果所估计的“预计负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时侧最佳估计数按下列方法确定: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即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只有一个,支付预计负债情形只有一种情况侧最佳估计数应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即或有事项涉及的项目不止一个,即该或有事项引起的预计负债的情况有多种形式,如在产品质量保证中,提出产品保修要求的客户有多种情形,如大修理、小修理等,就涉及了多个项目,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的概率计算确定。(三)披露:《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8条规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负债(预计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项目反映,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而与所确认负债有关费用或支出应扣除确认的补偿金额后,本利润表中反映。就是说,资产负债表中,对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开来,单独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信息。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本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或支出项目合并反映。如企业因产品质量保证所确认的费用,本利润表中,应作为“营业费用”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又如企业因对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而确认负债时所确认的费用,应作为“营业外支出”的组成部分予以反映。如果基本确定能获得补偿,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或有事项确认的费用或支出时,应将补偿预先抵减。对于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只有在其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才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及预计的财务影响。(四)或有事项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是从事项发生的确定性特征来进行界定,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是从事项发生的时间性特征来加以确认的。虽然这两类事项确认标准不同,但有些方面很相似,主要表现在或有事项与调整事项之间的联系。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中,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可见调整事项应该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而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到证实的事项。因此,如果或有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得到证实,则这类或有事项就成为调整事项。会计上对或有事项和调整事项的不同处理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确认收益方面。对或有事项引起的或有收益不予确认,而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只要影响到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都要加以确认。(2)账务处理方面。或有事项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主要根据或有事项发生的可能性而定,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则是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确定需要作出账务处理还是披露。有债务主要还有应收票据的贴现、为其他单位提供的债务担保等。一、或有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没有或有债权的概念,但是有或有事项和或有债务。或有事项和或有债务,这两个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注意不要混淆了。或有事项是指:将来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它只反映在报表附注说明中。或有债务就不同了,它是指:债务产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说已经产生了,只是金额没最后确定下来。它是要在报表中填列的或有债务就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总额不能可靠地计量。从这个定义看,或有负债包括两块:1、是潜在义务。2、是现时义务。这种区分是以转化为负债的“可能性”的大小为依据的。从企业角度来看。这种区分也许有其意义,但从政府的角度来观察,或有负债可理解为:由于过去事项或既存事实引起的各类潜在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导致政府支出压力加大。比如:你公司被起诉了,在判决下来之前,已经预测到输掉官司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大概也能推算出一旦输了官司需要赔偿别人多少钱。那么这笔预测的赔偿款就是你的或有债务。简而言之,不出意外,你公司对这笔债务是掏定了的。仅仅在资产负债表中还没定下来什么时候掏钱,掏多少钱而已,所以才填列为:或有债务。